✔ 最佳答案
搬離原租屋處~~~另租房屋~應於2個月內~檢附新契約辦理~~
否則喪失補助資格
停止租金補貼資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補貼返還期限以一年為限;
第二十條 租金補貼期間租約中斷或租期屆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貼戶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且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檢附者,以棄權論。
二、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
三、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其戶籍應一併遷移至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並應於遷居後二個月內,檢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建物相關文件、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
經審查合格後,得繼續受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未符資格者,取消補貼。前項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由申請人遷移後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核發租金補貼遷移核定函予申請人,並函知下列資訊予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撥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
一、申請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申請人經審查合格之租賃房屋地址。
三、租賃契約期間。
2013-10-31 22:52:19 補充:
如你已搬家,沒有向舊屋主租屋~~~自然不能用舊屋主的租賃契約~~申請。
~~必須在租屋補助通知下來時~~~補繳與新屋主的【租賃契約】
~~給各縣市政府租屋補助辦理單位(各縣市不同~~以你居住縣市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