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2013-10-31 1:56 am
我開出的本票已罹於時效,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出 債務人異議之訴;想請問
對方已強制扣我的薪水三分之一 我是否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又如何聲請?
已扣去的薪水要怎麼讓對方返還?是追加訴之聲明嗎?

請懂法律程序的大大 為我解惑..無盡感謝
更新1:

感謝匿名大大回答 補充說明一下 我沒有金錢借貸 當初當互助會頭 有會腳倒會 才會開出該張本票 在此不多作贅述

更新2:

真的很感謝各位大大地意見 小的無比感謝! 第一個問題已經得到答案 第二個問題還是無解@@ 順帶一提 再網路上打個本票罹於時效提出異議之訴就跑出很多 債務人在各地方法院勝訴的判決 但在這不討論勝負 因為那牽扯到 言詞辯論時的攻防 雙方要提出的證據跟法官的心證 無意冒犯 由衷感謝! 不知道 還有大大能回答我第二個問題嗎? 寫追加訴之聲明狀 就可以請求返還嗎? 再次感謝

更新3:

大哥 就說我沒欠<債> 那張本票是給所有會腳的擔保 當初 我先拿一筆錢出來 我賠比較多跟大家協商 每個會腳們也都同意一起賠一點(這是人證)包括拿本票去裁定的人,就因當初解決了我也就沒把本票拿回來(並不知道本票不用訴訟就可以強制執行) 他頂多是執票人 不是債權人...哩系 一直著墨在這裡...

回答 (4)

2013-10-31 3:04 am
✔ 最佳答案
請您先參考:

強制執行法 第16條 異議之訴之處理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第18條 執行之停止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規定是得指示而不是應指示..債權人不同意.強制執行不會被撤銷..
況且.就算另行起訴(另一事件).強制執行也不會因此而停止..

我是否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又如何聲請?
答:當然可以.提存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債權執行額度)就可以.. 向法院遞狀..

本票已罹於時效? 您指的是票據法這條嗎?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還是民法債的請求權十五年的時效?
如果是前者.提出異議只是浪費時間.力氣的做法...
罹於三年時效並不代表錢就不用還..即使另行起訴.只要欠錢(債)是事實..
請求權的十五年時效之內..您認為自己有勝算嗎?

已扣去的薪水要怎麼讓對方返還? 是追加訴之聲明嗎?
答:具狀.遞狀..+訴之聲明..至於法院會怎麼裁判? 唉..(嘆氣聲)..無言中..

並不想潑您冷水..也很想打一些安慰您的話..可是 =.,=" 現實是很殘酷的..









2013-10-30 19:09:52 補充:
本票罹於三年時效而消滅..消滅的是"本票"而不是"債"..
如果是債罹於十五年的時效而消滅..趕緊湊錢去提存.強制執行就會停止了..

2013-10-30 20:09:48 補充:
票據行為之作成.卻與其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相互獨立.不因其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之不存在.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票據無因性)

白話點:當互助會頭.有會腳倒會.才會開出該張本票..簽發本票的當下.就會被認定簽發之人"認了"這筆債=本票的效力並不會因為那些"瑕疵"而受影響..

2013-10-30 21:08:21 補充:
票據無因性

票據行為通常多因買賣、租賃、借貸等實質關係或基礎關係之存在為前提而作成,但票據行為之作成,卻與其「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相互獨立,不因其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之不存在、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票據行為之作成亦不以表彰其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為必要,只要具備票據行為之要件即成立、生效。票據行為在其發生上,均有抽象性。

昭信法律事務所/天秤座法律網

2013-10-30 21:29:52 補充:
意見區的大軍師.是傳說中的高人..
私下誠懇地去請他教教您..或許會有轉機..

想到頭皮發麻.還是想不到能依法解套的方式..
小的無能.幫不了您..Orz 歹勢(台語)

2013-10-31 00:52:46 補充:
補充樓上大師的意見:

也許能停止強制執行 < 得先提存(同債權執行額度)之擔保
所以.去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這樣根本毫無意義.. (個人淺見)

2013-11-01 00:29:55 補充:
依本票罹於三年時效當理由提出異議之訴..當然會各有勝敗.
因為:法官也是人..即使"同樣的情況"也可能出現意見相左的時候...
舉例:83台抗227.94台抗308

即使..法院認定超過時效的本票不能准許強制執行(94台抗308)
>只是讓大家多跑幾趟法院而已..最終結局還是會一樣..

理由:執票人會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另依簽發之原因債權(互助會/借款債權)請求權十五年時效長於本票三年時效.請求債務人給付..

2013-11-01 00:34:37 補充:
執票人會拿著"過期"的本票.依債權請求權十五年的時效.起訴發票人..
最終結局還是會一樣..
就是大師 Augetom 說的:想要免除這債務的機率接近0

已扣去的薪水要怎麼讓對方返還?如果是我..我會看到這裡就會去睡覺了..

2013-11-01 00:37:04 補充:
並不想潑您冷水..但是依個人(應收帳款.債務催收)N年的經驗..無解

2013-11-01 00:45:40 補充:
結論:異議之訴勝敗..對債權人的差別>
只有.多走點路.和少走點路的差別..並不會影響結局..

2013-11-01 09:04:58 補充:
其他的回答在意見區..
非律師.法律工作者..或是相關的學者..引用的法條.判例"可能"會有些不洽當甚至是錯誤..還請路過的專業人士不吝指教.糾正....因為工作關係常常接觸到這種問題..依自己訴訟N次的經驗.和手邊相關的資料.判例..和您分享..這種情況.不過過程如何."結局"都不會有所改變(雖本票因超過三年時效而消滅.但"債"依然被認定存在)...

2013-11-01 23:32:12 補充:
阿..姐仔(台語)妳前面又沒說清楚..害偶打了滿大汗的說..

打這句:因當初解決了我也就沒把本票拿回來..大家就看得懂了..

2013-11-01 23:58:49 補充:
到剛剛23:12 才終於看懂....Orz..(面壁思過/懺悔中)

2013-11-09 06:10:43 補充:
就因當初解決了我也就沒把本票拿回來>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至於被扣的薪>不當得利返還..訴之聲明裡寫上被扣的三分之一薪水的金額
參考: 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上班的路人甲.., 個人淺見..
2013-10-31 8:02 am
票是票
債是債
票過期了
債要過期還久得很呢!

以您這情況想要免除這債務的機率接近0

也許能停止強制執行
但債務的免除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2013-10-31 6:14 am
一、異議之訴訴之聲明應為:貴院○○年度○執字第○○○○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這裡之「法律另有規定」,是指強制執行法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之事由。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定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二)提起再審之訴(三)提起異議之訴:即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

三、可以具狀: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案號: 年 字 號訴訟標的金額: 元 聲請人: 住 電話 相對人: 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事聲請事項鈞院 年度司執 字第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准予停止執行。 聲請之原因及理由一、查相對人與聲請人 間因強制執行事件,由 鈞院 年度執 字第 號受理執行中。二、就上開執行事件聲請人業經提起異議之訴,□受理案號:○○○○○□送件日期:○○年○○月○○日(附異議之訴起訴繕本一件)。若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難予彌補之損害,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請求於該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 此 致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 狀 人:
2013-10-31 3:21 am
先打債權確認
再打 請求返還
但不論怎提出 都不影響對方的執行命令
所以 最後得打請求返還
2013-10-31 2:15 am
"如果收到本票裁定,20天內要提起異議訴訟

確認債務關係已經消滅
"
超過期限,就無權提出異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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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3 02: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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