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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6條 異議之訴之處理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第18條 執行之停止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規定是得指示而不是應指示..債權人不同意.強制執行不會被撤銷..
況且.就算另行起訴(另一事件).強制執行也不會因此而停止..
我是否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又如何聲請?
答:當然可以.提存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債權執行額度)就可以.. 向法院遞狀..
本票已罹於時效? 您指的是票據法這條嗎?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還是民法債的請求權十五年的時效?
如果是前者.提出異議只是浪費時間.力氣的做法...
罹於三年時效並不代表錢就不用還..即使另行起訴.只要欠錢(債)是事實..
請求權的十五年時效之內..您認為自己有勝算嗎?
已扣去的薪水要怎麼讓對方返還? 是追加訴之聲明嗎?
答:具狀.遞狀..+訴之聲明..至於法院會怎麼裁判? 唉..(嘆氣聲)..無言中..
並不想潑您冷水..也很想打一些安慰您的話..可是 =.,=" 現實是很殘酷的..
2013-10-30 19:09:52 補充:
本票罹於三年時效而消滅..消滅的是"本票"而不是"債"..
如果是債罹於十五年的時效而消滅..趕緊湊錢去提存.強制執行就會停止了..
2013-10-30 20:09:48 補充:
票據行為之作成.卻與其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相互獨立.不因其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之不存在.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票據無因性)
白話點:當互助會頭.有會腳倒會.才會開出該張本票..簽發本票的當下.就會被認定簽發之人"認了"這筆債=本票的效力並不會因為那些"瑕疵"而受影響..
2013-10-30 21:08:21 補充:
票據無因性
票據行為通常多因買賣、租賃、借貸等實質關係或基礎關係之存在為前提而作成,但票據行為之作成,卻與其「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相互獨立,不因其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之不存在、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票據行為之作成亦不以表彰其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為必要,只要具備票據行為之要件即成立、生效。票據行為在其發生上,均有抽象性。
昭信法律事務所/天秤座法律網
2013-10-30 21:29:52 補充:
意見區的大軍師.是傳說中的高人..
私下誠懇地去請他教教您..或許會有轉機..
想到頭皮發麻.還是想不到能依法解套的方式..
小的無能.幫不了您..Orz 歹勢(台語)
2013-10-31 00:52:46 補充:
補充樓上大師的意見:
也許能停止強制執行 < 得先提存(同債權執行額度)之擔保
所以.去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這樣根本毫無意義.. (個人淺見)
2013-11-01 00:29:55 補充:
依本票罹於三年時效當理由提出異議之訴..當然會各有勝敗.
因為:法官也是人..即使"同樣的情況"也可能出現意見相左的時候...
舉例:83台抗227.94台抗308
即使..法院認定超過時效的本票不能准許強制執行(94台抗308)
>只是讓大家多跑幾趟法院而已..最終結局還是會一樣..
理由:執票人會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另依簽發之原因債權(互助會/借款債權)請求權十五年時效長於本票三年時效.請求債務人給付..
2013-11-01 00:34:37 補充:
執票人會拿著"過期"的本票.依債權請求權十五年的時效.起訴發票人..
最終結局還是會一樣..
就是大師 Augetom 說的:想要免除這債務的機率接近0
已扣去的薪水要怎麼讓對方返還?如果是我..我會看到這裡就會去睡覺了..
2013-11-01 00:37:04 補充:
並不想潑您冷水..但是依個人(應收帳款.債務催收)N年的經驗..無解
2013-11-01 00:45:40 補充:
結論:異議之訴勝敗..對債權人的差別>
只有.多走點路.和少走點路的差別..並不會影響結局..
2013-11-01 09:04:58 補充:
其他的回答在意見區..
非律師.法律工作者..或是相關的學者..引用的法條.判例"可能"會有些不洽當甚至是錯誤..還請路過的專業人士不吝指教.糾正....因為工作關係常常接觸到這種問題..依自己訴訟N次的經驗.和手邊相關的資料.判例..和您分享..這種情況.不過過程如何."結局"都不會有所改變(雖本票因超過三年時效而消滅.但"債"依然被認定存在)...
2013-11-01 23:32:12 補充:
阿..姐仔(台語)妳前面又沒說清楚..害偶打了滿大汗的說..
打這句:因當初解決了我也就沒把本票拿回來..大家就看得懂了..
2013-11-01 23:58:49 補充:
到剛剛23:12 才終於看懂....Orz..(面壁思過/懺悔中)
2013-11-09 06:10:43 補充:
就因當初解決了我也就沒把本票拿回來>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至於被扣的薪>不當得利返還..訴之聲明裡寫上被扣的三分之一薪水的金額
參考: 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上班的路人甲.., 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