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hi,發問者您好:
承辦勞保的,是勞保局。承辦健保的,是中央健康保險署。這兩個機關的資料庫,與警政署的資料並不相連。至於報稅,也不會和警政署的資料連線。
所以如果有通緝犯去工作,還是可以辦理勞健保。甚至也能去報稅。
通緝犯的公告,可以在內政部警政署的網頁查詢。
如果雇主願意花點時間去查詢內政部警政署的網頁,當然可以知道新錄取的員工,或者已經在工作中的員工是否為通緝犯。但是只是幫員工辦理勞健保,無從得知這個員工是否被通緝。
而使用假身分,只要資料內容確有其人,公司哪裡會知道這個人是冒用的?
也有些工作根本就是不投保勞健保的,每日領現金。
台灣曾經發生過,A長期冒用B的身分,然後A犯了法被抓,也被判有罪。可是在過程中,警方及法院的公文上面,從頭到尾這個A都是被當作B來對待。
也曾經發生過甲謀殺了乙,甲竟然還冒用乙的身份,成功的申請到乙的身份證。
也有殺人犯,冒用身分躲了很久,剛好在通緝時效消失前被查獲。這麼長的時間,他也都工作的好好的,並沒有過的像「逃犯」!
2013-10-31 09:29:41 補充:
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是可以重複投保的。
勞工保險條例19條: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
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
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沒有重複投保的話,要怎麼合併計算投保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