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日班110元】,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法定109元之金額約定時薪,延長工作時數(2H)為法定為145元。
二、【夜班130元】,法規沒分班別,是勞雇約定加給2成算法優於法規。但延長(2H)160元,雖沒加給2成但已優於法定145元。
三、【假日上班(無分早晚班) 109*1.66以10H為主】:每小時181元,自行延長就沒有加給,當然是不喜歡你繼續猛加班,延長工時以145元/181元算法就不違法。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正常8小時內時薪為109元,8小時後第9與10小時時薪為145元,第11與12小時時薪為181元。
五、【假日加班不是應該以約定好的時薪下去算加班嗎】:當然!勞動契約約定薪資多少就是多少,低於法規基本工資標準就不可以,所以假日加班不會是要用181起算,然而高於基本工資109元的多少,就需要勞雇協調。
六、日薪、時薪不得低於每小時109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月薪制加班是用19047元÷240=79計薪算起。時薪、日薪勞工的權益: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6c2aba3(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應放假外,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者例假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以後遇有例假日只須給假,不必外加計給例假日工資,以減少紛爭。(109元由來)
(二)按時計酬者如經勞資雙方以不低於109元之金額約定時薪,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基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嗣後毋須另外計給。
(三)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不低於109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四)勞工工作日如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放假一日(109元乘以排定工作時數),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所以國定休假日那19日出勤就是加一日薪】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八、請事病假員工應自行負擔當日勞健保費:健保費算月的,雇主隔月底前繳,勞保可算日投保,如時薪工一個月只做10天,餘請事病假老闆沒那麼好幫你付30天費用。 九、結論:(一)時薪109元已含假日算入計時薪,假日加班還是時薪109元基礎。(二)超過8小時以後加班,以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方法計算時薪。(三)時薪工:國定休假日那19日出勤就是加一日薪(109 × 2 / 時)。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 祝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