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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發問者您好:
要以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論的話,所拆開的必須是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這三種為限,並且是無故開拆。
包裹的內容,不必然是上面這三種。
既然不屬於刑法的規範對象,那就要看快遞公司的約定服務條款。
簡單的說就是如果你同意他的服務條款,就委託寄包裹,你不同意,就不要委託寄件。
底下列出幾家大的快遞公司的檢查相關規定:
DHL:無須知會,得有權利但無義務開啟與檢查貨物。
FedEx:本公司可自行決定隨時開封檢查任何託運物品。政府單位亦得隨時開封檢查任何託運物品。
UPS:保留打開並檢查任何交給其送的託運貨件的權力(但無義務)。
條款大概就是這樣,你不接受就不能寄啦。
重點在於你寄的包裹屬於要出關與進關(海關)的東西,本來海關都有查驗的資格,快遞公司只是配合各地的法規,規定可以不經通知就可以查驗包裹內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