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其實樓上網友的答案已經大致上能回應你的問題(亦有一極大的錯處),祇是內容稍為簡潔,且讓在下稍作補充!
1/一入紙申請,所有數都會凍結,不會再追數.連銀行戶口都會取消,如第日我找到工作,要重新申請銀行解凍戶口出糧 (但我問怎樣去銀行申請出糧戶口,佢冇答得好清楚,只話新公司唔會知道)
答:這律師的說法並不完整,祇說出了事實的一半!
第一成功入紙申請破產後,所有債務數目都會凍結是事實,而大部份債權人會停止追數亦是事實!但事實還有的是仍有小部份債權人會繼續追數的,這尤其出現在一些財務公司貸款方面(並非單指二、三線財務公司),基本上在破產令正式在高等法院頒布前,是無法例禁止債權人追債(頒破產令後就有)!
但即使仍有追數行動,已申請破產的你卻要頂著壓力絕不能還!因破產法例規定,在未得到破產管理署長同意前,是不能向任何人私下還款,違者收授雙方都可被刑事檢控,這便是銀行會在得知債務人申請破產後停止追數的背景,因他們明白收到錢都未必有用兼違法!
而現有銀行賬戶方面跟其他你所有名下資產都一樣,會因你申請破產而被凍結取消及將結算後的餘額上繳!
假若你現在有工作,可以在申請破產之同時申請要求將現有的其中一個銀行賬戶解凍續用(但接納與否的權力在法庭手上)!但你目前無業那日後有新工作收入需要使用銀行賬戶發薪時,需要向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申請開戶使用!
由於字數所限,申請開戶的詳細情況請參考在下的舊答案!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13070300358
另外律師無詳細向你講述如何申請開戶,原因祇有一個,便是不希望你知道如何申請!如你看過上列連結中在下的意見,便會明白這事非常簡單完全可以由破產者自行操作兼且是免費的!但你如委託律師代辦,便要花費祇少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代價!
2/破產期間可以出境,只要証明費用不是自己出就可以.(那是否之前申請出境定點?)
答:是可以的!破產法例亦無規定破產者在離境前,需要事先向署方及受託人申報及取得同意!是可以自由離境及事後才申報的!而入境處的電腦上亦不會顯示眼前人是破產者的標註!
還是因受制於字數限制,要煩請你轉看在下的舊答案!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10110100459
從上述在下的舊意見中可知,無法例規定破產者的出入境自由,祇在長期離境方面有影響!老實說,在下當年在破產期間多次離境外遊及公幹,卻從未向署方申報過一次!
3/破產期間不會有人跟蹤,家訪等 (我問他是否有人突擊檢查有否坐的士)
答:一般情況下不會!除非遇到特殊情況,例如有債權人知情,並對你的行為感到不滿及認為有問題,從而向署方作出檢舉!那署方或受託人在收到投訴的情況下,便有機會展開調查!
個人經驗在破產期間從未遇上類似查問,你想想破產者數目眾多,新增個案加上過往幾年仍在跟進的,怕不下於萬人之數,能跟得那麼多嗎?
而且乘的士一事更能輕易辯解!我乘的士不表示是我付錢的,錢雖由我手所交出,但其實事後會向僱主或親友收回!那乘的士的費用便非我所支付了!
4/不會扣除/凍結mpf內的錢 (佢話要提供唒mpf文件,但不會扣錢)
答:正確!破產者在破產期間,祇要未到六十五歲的法定提取年齡,或自行以任何方法提前申領強積金,則因有 強積金法例 的保障而不會因破產而被充公強積金,待破產期滿後可以全數保留!
但破產管理署怕破產者會在未得同意下自行提取強積金,故會向破產者名下的強積金受託人發信,要求任何關於其賬戶的提取呈請,都要事先通知破產管理署及取得同意才放行!
5/不會影響我現住的公屋 (因我現住的公屋是我本人名字,亦需供養媽媽)
答:不會!破產跟公屋租約並無關係!問題反而是你提及目前無業,那如何應付公屋租金呢?房署不會理會租戶是否破產者,亦不會因租戶破產而取消租約,但無租交便一定會收回單位!不過祇要租金由家人代付便可解決!
而供養令慈方面亦一樣,你既無工作收入又如何承擔供養之責呢?還要注意即使你日後在破產期間有工作收入,破產管理署會給你釐訂一個生活費的數額,但能否包括供養令慈所需在內,則有極複雜的情況要面對!不過這個問題目前無需急於解決!
6/我問例如我預計下個申請,但本月依然有碌卡及套現,我問破產處會否追查我本月之套現及碌卡情況?佢話唔會查! (因我連本月的屋企及個人開支都沒錢需要套現來開支)
答:在這問題上樓上及律師的答案都大錯特錯!個人建議你即時停止使用所有信貸透支服務,如信用卡或循環貸款等!
2013-10-29 13:39:49 補充:
字數還是超過上限,未完的意見請轉看意見欄!
2013-10-29 13:40:32 補充:
續問題6
署方根本不用查,你一申請破產便要自行交出所有最近的銀行及個人收支資料,而且銀行亦會應署方的要求全數提供!而你提及的做法已經有機會令自己觸犯刑事法例!
因你明知債務總額已經超過自己的負荷能力,加上你已經失業即表示已無還款能力並已在考慮破產的情況下,仍然選擇透支及用盡信貸額再意圖憑藉破產避債!則債權人已經有權控告你欺詐罪,這是刑事罪名,如經公訴罪成可被判監兼留案底,後果遠較破產為嚴重!
2013-10-29 13:40:55 補充:
7/尚有貸款沒還完,佢問我新借的有冇還過,我早2月剛借了銀行3萬找卡數,曾還了一期.佢話沒問題,只要唔係財仔就ok.
答:事到如今,還不還也關係不大了!在下相信律師的意思是已經還過一期,便不能算是無還過債便申請破產!但事實卻是這並不足夠令你免去被指欺詐的指控,你的有力辯駁點是失業!但問題是你失業多久呢?如已失業多時加上你原有的收入根本無法應付還款,則仍然難以擺脫被指欺詐的指控!
2013-10-29 13:57:09 補充:
因工作關係,你的問題明天才作回應好嗎?請諒!
2013-10-30 13:12:23 補充:
抱歉因事忙要現在才能續回應你的提問!
我指供養媽媽一事,是指破產後我需要填呢一項,因為公屋是我跟媽名,亦簽了需要供養媽媽的聲名.
答:房屋政策的供養父母聲明,跟破產時在生活費中涵蓋供養父母所需,兩者的定義是不同的,不能混為一談!
在辦理公屋租約時簽署要供養父母的聲明,指的是你不能取消令慈的家庭成員身份戶籍,不能強行要求令慈遷出公屋單位!但除此之外,你如何「供養」令慈,如每月可有付她生活費,或給她那種程度的生活質素,房署是絕對不會理會的!
即是說,理論上祇要你容許令慈續居該公屋,則即使要她自行申領綜援生活,房署都祇會不置一喙!
2013-10-30 13:13:14 補充:
但破產時的供養父母問題,便是另一回事!基本上破產管理署不會接納破產者在生活費中,有獨立的供養父母費用支出!因容許這個做法便會導致破產者能上債的款項減少,影響債權人能收回債務的機會,變相是由債權人去承擔供養破產者父母的責任,這對債權人來說並不公平!
當然,如破產者跟父母同住,那日常生活的部份支出,都可以納入破產者的支出中申報(例如家中電話費可以由破產者申報,但全家人都在使用電話等)!除此之外,如破產者是獨生子女,則亦有機會可將供養父母的支出計入生活費當中,但如尚有其他兄弟姐妹,則由於供養之責可由其他人代勞,故署方便會拒絕破產者有供養父母的支出申報!
2013-10-30 13:14:17 補充:
除非所有兄弟姐妹都宣誓及簽署表示無能力供養父母,則署方才會考慮是否讓破產者在生活費中加入供養父母所出!
但這個做法所有兄弟姐妹都要申報個人及家庭狀況和收入資產,並受署方調查及宣誓,而且被署方發覺申報不實,更可被刑事檢控!他們可願意這樣做呢?
2013-10-30 13:15:09 補充:
另外,我今個月已經碌左同埋透支左既咁點算?因為我真係冇錢去攪破產,但你指會指欺詐的指控,係咁大部份人都會咁?定好少數?正如我女人仔乜都唔識,應該明白多數人明知要攪破產,都會用盡所有信貸額吧...
答:正正是因為不少人也如你般想法,打算在申請破產前,用盡信用額心想以為反正破產不用還,才導致銀行公會向政府施壓,要求執法機構加強打擊類似行為!
2013-10-30 13:16:00 補充:
類似情況在九七年金融風暴出現前極其普遍,基本上是必然現象!但由於在經濟不景的緣故,情況極度惡化在銀行公會跟政府溝通過後,政府責令各級部門,如法庭、警方、破產管理署等對該類蓄意的行為加強打擊,故已有不少人因類似情況而觸犯法例,被控以欺詐罪兼被判罪成而要收監,並留下刑事案底!
基本上如果希望避免被控,可以嘗試暫時多還幾期分期,拖多幾個月才申請破產!以製造一個並非剛借貸便申請破產的印象,即你可以解釋已盡量還款但因失業及其他原因,才最終要破產!並非存心憑籍破產去賴債,這樣有機會避過債權人的指控!
2013-10-30 13:16:57 補充:
當然你在這段期間要停止再使用所有信貸服務,而且當然你要有經濟能力應付才可!如你確已再無餘力應付還款及生活所需,那祇好毅然選擇破產,對方要告與否也管不了,因主動權已不在你自己手上!
那是否每個類似情況都一定會被控告呢?這也不一定,要視乎債權人的決定!
希望可以告知點做...如果自行攪破產會唔會好煩?我想慳番律師費用,但怕之後做報表自己唔識做.加上律師講過要上法庭,其實上法庭是要做什麼?
答:其實 Ret 網友的補充也提供了部分的答案!其他在下稍作補充!
第一律師當然知道怎樣填,祇要申請人提供足夠資料便可,律師要的是付費才會提供服務,曾有網友表示過律師要收一千五百元才會代填申報表!
2013-10-30 13:18:09 補充:
第二自行申請破產一定「煩」,因無人行一次便會能提供所有資料及令署方滿意,相信要行多次才能解決(在下當年自行辦理破產時亦如是)!但自行申請的好處是無需支付律師費,祇需向破產管理署支付 $8,650元的費用,及向高等法院支付 $1,045元的費用便可!除這 $9,695元的費用外,基本上再無其他支出,節省的絕不止於二千元(相對律師收費來說)!
第三縱使委託律師辦理,對方都倚賴你提供所有資料,故此你還是要往律師樓交資料!故自行申請破產跟交律師辦,分別祇是前往金鐘政府合署(或受託人的辦公室),還是律師行而已,始終都是要多番往來!
2013-10-30 13:19:44 補充:
第四 Ret 網友說得對!在填表方面,填錯是絕對無問題的,署方職員會指點如何填寫直至合規格,而且全部用中文,基本上祇要有中學程度,絕無難度!
第五出庭應訊是指破產者在排期當日,要上高等法院法庭候法官正式頒布破產令!這程序非常簡單,叫名上前頒令後便可離開(當然還有些文件要處理,這是後話)!法官不會再問任何問題,因調查及審計是破產管理署的工作,高院法官祇是依法行使頒令的權力!這亦可以委託律師代出庭,但據聞這不算複雜的工作律師收費是三千五元起(視乎那位律師)!
2013-10-30 13:20:24 補充:
故如你現時未有工作無需請假,那祇要不怕煩,則當然是自行辦理申請破產為好!除了省錢之外,委託律師代辦出現問題的個案其實罄竹難書!因並非每間律師行都會盡責做事的!你要明白,相對來說萬多元的收入對律師行來說祇是小數目,他們未必會為此盡心辦事!
2013-11-01 12:09:18 補充:
過往未有破產打算時,用循環透支的方式去應付經濟壓力,是必然的事!這無可厚非,因你預期自己有工作能力或將來經濟改善時,可以「長命債長命還」!
但當你長期失業加上債務及利息滾存至已非個人經濟能力所能應付的情況下,仍不節制及停用信貸,更用盡透支額然後申請破產,便符合欺詐的指控了!
之所以在下建議你停用信貸一段時間才申請破產,以「過冷河」的方式去降低剛套現便破產的刻意避債指控!
2013-11-01 12:09:32 補充:
假設你日後破產後,如果不需使用銀行賬戶,自行從事網上買賣以現金交收,理論上可以選擇不向署方申報(當然如被揭發可被刑事檢控,但在破產後從事現金收入工作而避免上繳的破產者大有人在)!但如要使用銀行賬戶,則必定要通知破產管理署及申請開戶,如收入理想的話更或要上繳抵債(當然會先扣除你生活費所需)!其實做網上交易,可以借用親友的賬戶嗎?
在四年基本的破產期外,不論有否工作收入,都要在每破產周年向署方或受託人,填寫及交回「每年取得的收入及財產說明書」!這是必定要報的,如不報可被刑事檢控!但如無工作收入則申報相對地簡單,祇需填寫「無工作及收入,生活費由家人負責供養便可」!
2013-11-02 20:49:25 補充:
如果真的無還款能力,那還與不還的分別都不太大!總的來說還是盡量拖延一段時間才辦破產吧!
如果債權人知道你無任何資產,是不會主動申請你破產的!因為你自已申請破產要支付 $9,695元的費用,而債權人主動申請你破產,更要支付一筆 $13,150元的費用!那你如無資產可供充公抵債,那銀行豈非在收不回原有債務之同時,還要額外損失?
如你所言,除了有資產的人外,「名人」才有機會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因為他(或她)的名氣也是資產之一! 他們會為保名聲盡量避免破產!
2013-11-02 20:49:46 補充:
收數的方式是你說的全部都有,還有滋擾你的家人(如你借貸或申請信用卡時有透露過家人資料,或因跟家人同住而報上家人住址),滋擾你工作的地方(但你現在無業則無需理會)!
2013-11-03 19:13:57 補充:
不會有任何影響!
破產法例祇管個人,即使配偶有千萬家財都不受牽連!
2013-11-04 12:42:44 補充:
結婚前不需要事先申請及取得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的同意,但婚後應通知對方一聲,因你的個人狀況資料已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