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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彩券記載事項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運動彩券券面或券背記載事項
本行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運動彩券券面或券背記載事項如下:
一、投注標的賽事種類:棒球、足球、籃球二、投注標的賽事編號:
指本行為識別每一場可投注的運動比賽而在賽事表上對該運動比賽編定的比賽場次號碼。三、投注內容:包含賽事編號、遊戲玩法、投注選項及投注金額等。四、投注金額:
單注售價:新台幣10元,嗣後視市場狀況調整之。每次(張、筆)交易最低投注金額為新台幣100元整,嗣後隨每注售價及市場狀況調整之。若採組合方式投注時,其組合之金額,低於每次(張、筆)最低投注金額時,應以組合之金額倍數計之,直到系統可接受之金額為最低投注金額。例如:投注3x7時,最低投注金額為20(元)x 7(注) = 140元。五、賽事日期及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方式:透過運動彩券網站(http://www.i-win.com.tw)公布之。六、兌獎方式、期限及獎金課稅事宜:
實體通路投注者,需憑中獎之實體彩券,向實體通路兌獎處提示兌獎,經實體通路之投注機確認中獎始可領取獎金。會員通路投注者,經本行彩券電腦系統確認為中獎時,本行將扣除稅負後之獎金,轉入其會員專戶。運動彩券,其中獎獎金應於開獎日起三個月內(三個月之迄日,以起算日後三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迄日)兌領。開獎日之起算,係根據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之時間作區分:
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之時間為每日00時至06時者,兌獎日則自當日起算,惟如遇例假日者,則順延至次銀行營業日起算。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之時間為每日06時至24時者,兌獎日則自次銀行營業日起算。獎金課稅:
所得稅:單注中獎獎金逾新台幣貳仟元者,須扣繳百分之二十之所得稅。印花稅:每張彩券中獎獎金新台幣貳佰伍拾元以上,並開立收據者,收據須張貼千分之四印花稅。七、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之服務電話:(02) 6608-0518(代表號)八、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規定事項:運動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未成年人不得購買及兌領彩券檢視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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