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夫之債權人之所以可以對妻之財產主張請求清償之權利,完全是依據民法舊有之規定,債權銀行如果對夫之財產無法清償債權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之夫妻財產制,宣告為分別財產制。然後再替夫主張對妻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張夫可以分得妻一半之剩餘財產,然後再向妻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法拍來保障債權。
為避免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之不公平的現象,因此立法院於2012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正式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兩項條文。並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的條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透過此次修法,能夠確切落實法律公平正義之原則。
此次修法只在抑制債權人巧用法律規定之不週全,對於夫妻無負債之一方請求清償,平白無故負擔不必要之債務,造成不公之現象。但對於夫妻於民法所規定夫妻財產制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並無任何更改。因此這次修法,只會對夫妻一方負債之債權人有所影響,對夫妻兩人於財產制上之權利義務規定並無影響的。
現在民法之規定,不會出現有夫債妻還不公平的現象,所以說妳先生的債務,對妳是不會有影響的。妳先生的債權人,是沒辦法對妳的財產與銀行存款及薪資動腦筋的。
妳先生婚後購買房屋,有向銀行辦理房貸,妳是否要對其房貸負清償之責任?這要看妳是否有為妳先生之房貸擔任保證人而定?
如果妳有為先生之房貸擔任保證人的話,那妳必須為房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的,如果妳先生無力償還貸款時,銀行是有權要求妳連帶清償房貸的,必要時銀行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拍妳的財產,或查扣妳的存款與薪資抵償的。
如果妳沒有為先生之房貸擔任保證人的話,那依民法 第1023條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妳是不必為妳先生之房貸負責的。債權銀行是沒有權利要求妳清償先生之房貸的。也就是說銀行是不能去查扣妳的存款與薪資的。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