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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2012-08-09)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以下稱本協議)於2012年8月9日第8次江陳會談完成簽署,並自2013年2月1日生效實施。中國大陸是臺灣第一大出口市場與第二大進口來源地,兩岸貿易量龐大,為因應龐大的貨物流及其衍生的問題,雙方海關合作益形重要。
兩岸海關合作協議生效後帶來4大效益,並藉由雙方海關建立之聯繫機制,解決通關問題;推動專業技術合作,便捷貨物通關作業;相互提供走私情資,打擊走私不法及開啟兩岸海關合作,促進國際關務交流。此外,兩岸海關將藉由相互提供情資,並進行查緝技術之交流合作,共同打擊走私,從源頭把關,遏止非法物品進入,以確保國境安全。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2012-08-09)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第一個經海峽兩岸簽署的協議則為2012年8月9日由第八次江陳會在台北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
之所以要簽訂投保協議,主要係因為自1991年至2012年6月,台商申請赴大陸投資案件累計已39891件,累計投資金額約1174美元,約佔我國整體對外投資的63%,係我國廠商對外投資金額最高的地區。然據海基會統計,其協助台商處理在中國大陸的經貿糾紛(含人身財產安全)案件,自1991年至2012年7月底即達5087件。因此,爰有必要透過兩岸制度化之協商,簽署相關協議以降低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之風險。
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 (2012-08-09)
(1)依「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及兩會有關「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之規範,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含投資人家屬、投資事業僱用的員工及其家屬)如在他方遇到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情形時,他方主管機關將在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的家屬;如果家屬不在當地,他方將通知其在當地的投資企業。
(2)除此之外,雙方主管機關也會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聯繫機制,相互通報前述人員受人身自由限制的相關訊息,藉由通報機制強化在個案的不足情形。
(3)未來,政府除促請陸方落實及深化協議外,也會針對其他涉及人身安全之權益事項,包含:假釋、保外就醫及受刑人之處遇與接返等,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所構建的聯繫平臺,持續與陸方協調溝通,積極爭取在大陸所有國人的權益,並強化保障國人應有的基本自由與權利。
(4)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後,業已建立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的機制,而隨著「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簽署,更進一步規範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含投資人家屬、投資事業僱用的員工及其家屬)之人身自由受限制時,大陸公安機關須於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