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聯名物業破產問題2013

2013-10-24 10:47 pm
你好cecimak

我是ms lai, 相等於以下過案A君太太身份, 我係看過以下資料由你發表意見, 以下回覆資料非常清楚, 所以要發表我本人現時的問題, 我前夫於2002年已破產了加上同年與他離婚+有1個女兒, 過去10年在上年2012年決定向署方申請買回業權, 因署方開價太貴要30-40萬, 直至今2013年都末能足夠money去買回業權, 但上年2012年3月本人已再婚了, 按意見所得應最好買回自已為日後或現時husband+女兒擁有, 到時本人不在就一無所有, 現問題 : 本人已再婚了, 如本人不在, 我husband+女兒能否可以在這間居屋有無權再住呢.... 請回答. 謝..




[法律師兄] 顧主工傷倍償
terr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先聲明在下非「法律師兄」,故在下的意見如有不確請勿誤會而有損「法律師兄」的盛名!

有些時間上的問題想先問清楚,請問 A 君的賠償官司,是 1996年敗訴被判賠一千多萬!那他因無力支付而申請破產,敢問 A 君的破產令是何時頒布的呢?是 1996年還是 1997年或其他呢?

那他跟妻子聯名買入居屋時並未破產(1993年),所以能成功申請到按揭!即是原問題中提到「在履行破產罰則其間以按揭形式購買了居屋單位」的說法並不正確,對嗎?

那補充資料中提到的法援律師,是 A 君打賠償官司時所接觸的嗎?即是在 1990年至1993年期間,買居屋前作出的建議,對嗎?而這時賠償官司已在進行中,故當 A 買入居屋並被對方察覺後,便在 1994年尾被釘契,對嗎?

如上述時間次序正確,則情況大致清楚,就提問的有個人意見如下!


1. 請問政府或申索者現在還可以追討A君? 尤其是這居屋單位??
答:當然可以!如按正常的破產法例去行事,A 君名下的業權經已被破產管理署充公而失去,物業除已被釘契外,更已變成由政府和 A 君妻子聯名持有!故破產管理署有權要求 A 君配偶,出資買回物業已被充公的半份業權,或將物業出售後將樓款半數上繳抵債!

而申索者方面則祇是 A 破產令上的登記債權人之一,理應不能直接對 A 作出追討而祇能透過破產管理署的行動!

如當年法援署律師已提點 A ,應祇由配偶獨自持有物業(因該律師以專業意見評估將來會有被追討資產的可能)而 A 拒絕的話,那不管 A 當時作何考量都是愚不可及之舉!


2. 如可以, 是否會强行拍賣單位?? 拍賣後可以取會多少金額??
答:如上所言,基本上破產管理署會先要求另一業權人,出資買回被充公的業權!如 A 君配偶有能力亦願意以市價半數買回的話,則署方會在收妥款項後解除釘契令和將物業業權交還!

如 A 君配偶不打算或無能力買回半份業權,則有兩種情況可能出現!第一是署方除釘契外無其他行動,A 君及配偶家人可以仍居上址(但按揭、差餉水電管理費等由佔用者支付),署方不會強行收回物業,但物業已被釘契無法作出任何改變業權的行為,故物業會在 A 君配偶百年歸老後全屬政府所有!第二物業有機會被法庭頒令強行拍賣!

按這物業的情況如被法庭頒令拍賣,那在賣出後會依例將樓款半數上繳給破產管理署(如未償還按揭數目較多則有機會銀行先取回)!餘款先扣除未還的按揭和相關的所有支出費用後才交回另一業權人,故能取回多少其實是未知數(因先要確定售價和未償還按揭)!而涉及居屋物業的更搭上了房署,問題更形複雜!


3. 現在A君可以怎樣做, 可以避免收樓??
答:如破產管理署啟動收樓程序,則 A 君根本無事可做!


4. 完成按揭供款後,銀行會把樓契直接交給政府(第二債權人)嗎??
答:政府非第二債權人,如上所言政府跟 A 君妻子是聯名業權人!如按揭供滿後要經律師辦理正式樓契,那在物業被釘契的情況下所有契約都要得到政府配合才能完成!


5. 暫時第一債權人仍然是銀行嗎??
答:仍在按揭的物業,當然仍以銀行為先!


6. 現在A君太太與A君離婚可以獨自做按揭及擁有該物業嗎??
答:絕對不能!現在太遲了,法援律師當日作出建議時辦便可以!無需離婚按律師建議祇有配偶獨自持有物業已可解決!

如上所言,物業持有人已改變和被釘契,任何業權改動都要得到所有業權人(即政府和 A 君妻子同意和簽署)肯首才能改變!那在長命契的精神和原則下,無論任何形式都不能對業權作出改變!

參考資料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回答 (1)

2013-10-25 9:18 pm
✔ 最佳答案
YIN PI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前夫於2002年已破產了加上同年與他離婚+有1個女兒, 過去10年在上年2012年決定向署方申請買回業權, 因署方開價太貴要30-40萬, 直至今2013年都末能足夠money去買回業權, 但上年2012年3月本人已再婚了, 按意見所得應最好買回自已為日後或現時husband+女兒擁有, 到時本人不在就一無所有, 現問題 : 本人已再婚了, 如本人不在, 我husband+女兒能否可以在這間居屋有無權再住呢..?

答:YIN PING 網友你好!由於世情及法例俱與時並進,現在破產管理署的做法已有所改變!故你的問題亦有不同的答案!

對聯名物業其一業權人破產後的問題,業權方面最新的處理方法是會自動將聯權共有(長命契)的持有形式,改變為分權共有!

即是說縱使你在尚未完成購回半份業權時,便不幸離世,物業都不會如長命契般自動轉歸政府名下!那當你離世後遺下的半份業權,便會按遺產承辦的方式,或你在生前以遺囑形式去指定如何安排去處理!

故假若你提問的情況真的出現,那未購回全部業權的物業,便會變成是政府及你業權的承繼人去擁有,承繼人可以是你現在的配偶或女兒!那他們是法定業權人之一,當然仍有續居該物業的權利!

不過要徹底解決問題,還是盡快購回全部業權為好!以免政策有變夜長夢多!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0 14:26: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024000051KK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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