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客人未整理好細節時,便叫個客向法庭及對方律師陳述事件?

2013-10-24 10:39 am
本人快將上堂 (11/2013)! 離婚分產訴訟。涉及約500萬資產。

法庭無叫過雙方提交任何有關資產的陳述,只叫雙方交經濟陳述書及調解。但是師爺在本人未整理好有關資產的細節時,便叫本人向法庭及對方律師陳述事件,而對方律師亦無向法庭作任何陳述。事後本人懷疑其意途,師爺便反口說 “無叫過”。
1. 請問律師 / 師爺在客人未整理好細節時,便催逼個客向法庭及對方律師陳述事
件,有什麼作用?
2. 為什麼師爺用多半的時間幫對方質疑本人,但係另一方面便將本人問對方的問題
大幅刪減、不用對方交待隱藏的資產的証據、公開己方的重要資料 (原本本人
是要求對方提交証據的) ?
3. 為什麼師爺不協助本人出問題 / 質疑對方的資產呢?
4. 為什麼師爺初時強調,如果本人可以追回對方隱藏的資產,便可以減少損失。但
當本人向對方問過百條題目的時候,師爺便改口,叫本人不要在乎 / 追對方有冇
資產,而應該在乎自己的物業的樓價走勢?
5. 在香港,兩間律師行打龍通,再夾埋令到其中一方輸,然後兩間律師樓分錢的情
況多嗎? (例如: 將短官司拉長時間; 贏官司後將實際收費叫高: 全包hourly
rate; 向勝方的客人提供假receipt等)
謝謝
更新1:

例如10萬以下全包收費。贏了便向輸方及法庭聲稱自己收個客 $3000一個鐘。

更新2:

6. 為何師爺強調: "三年內過走了的物業可以追回,但係過走了的錢 (不論三年內或三日內) 不 可以追回" ? (師爺強調: 因為過走了的錢已經不在名下)

更新3:

對於以上第一條提問旳補充內容: 師爺叫本人 (在法庭沒有要求的情況下) 自行向法庭及對方律師行交出一份對於 "物業名義上是屬於本人,實際上是屬於家人" 的解釋。

更新4:

Alfred Yiu 閣下 "物業名義上是屬於本人,實際上是屬於家人" ,這個是本人未找這家律師行時己向法庭提出的重點 (於FORM E上寫)。但係這個師爺初時係咁叫本人寫個故事出街,而且仲多次催本人 "到期" 要交,"交咗出去就唔可以改"。後來本人覺得疑惑及反問個師爺: "法庭都無叫交 !?" 佢就語塞..... 之後,我再問佢點解初時叫我交,佢就唔認叫過我交.....!?

更新5:

Alfred Yiu 閣下 而且,佢至今仍然經常強調: "除非你知對方有個一百萬既戶口,否則唔應該追對方既數或問太多問題,應該只求個天自己層樓快啲升,就可以底銷自己既損失......" (我強調要用自己出既問題,因為個師爺故意將我出既問題大幅刪減,而且將意思改到不知所謂,問咗等如無問 !! 佢初時話唔駛比錢對方,後來改口叫我比一百萬對方...... 佢仲強調對方故意轉走 (就算沒有合理解釋) 既錢因為已經轉咗 (不論於過去、現在、未來轉走),所以係追唔到.... 但我層樓佢又強調應該分比對方,因為證據不足......

更新6:

Alfred 及 Gary 閣下: 好彩我冇聽個師爺講叫我唔好追對方既數,我堅持問我既140條問題。 今日上法庭既時候,對方律師一題都未答,只在庭上反對答在下既 "咁多仔細問題"。好彩我個律師醒目,話嗰啲係: 關乎對方既 定期轉走的錢 、 Autopay另外收入、對方可能係供緊樓。法官聽後摶回對方律師既反對。跟住對方律師即刻話對方仲有另一個戶口....... 個官O嘴,叫佢一個月內要答哂 ...... ^_^

更新7:

Alfred 及 Gary 閣下: 對方律師話: 1. 問得太多細數目 2. 好多數太耐唔記得 3. 答百幾條題目要好多律師費 宜家壓後再審。 而家問漏咗對方一條 $300,000消失咗既數,但係個官話雙方都不能再問,請問之後可以點追返這條數呢? 其實對方至少有 $1,000,000數唔見咗 ! 未計佢作大既每月開支......

回答 (4)

2013-10-29 1:14 am
✔ 最佳答案
1.請問如何陳述事件? 請舉例

2.如何質疑? 在何情況之下? 在律師行會面傾談之時 ? 律師代表刪減你擬作出的提問可能是經過合適考慮。

3.同2,可能是經過合適考慮。

4.這點要多些確實資料。

"當本人向對方問過百條題目的時候" with respect過百條問題的確有點誇張.....除非對方是數以億計的超級富豪.... (我相信唔係)...

5.呢d係嚴重可被判監的罪行....本人只曾在報章報導聽過(發生機會極微)。

例如10萬以下全包收費。贏了便向輸方及法庭聲稱自己收個客 $3000一個鐘。 第一、 如果向對方收取的訟費多過自己客戶負責的費用是法庭不容許的。第二、除非律師行自己當做蝕本生意,唔向任何人追討超出上限的律師費,否則該人已觸犯包攬訴訟行為。你有真憑實據可向律師公會投訴。


2013-11-01 17:05:35 補充:
第6點...我理解為師爺同你講就如果是三年或以前轉移的資產你不能提出申索....我唔清楚法例是否有就這類情況有一刀切的追訴時限....(我估計沒有....而我亦估計佢咁同你講係因為源自表格e的其中一項目是要列出過去36個月的重大資產轉變)。我相信有關考慮是須視乎有關資產轉移細節,即使是超過3年或之前,法庭如認為合適列入考慮,亦能運用酌情權到入考慮。

關於"物業名義上是屬於本人,實際上是屬於家人"這個主張…依一般理解….似乎是希望以此證明你沒有實際利益,希望法官予較低比重計算你的個人資產作分配(呢個目的不是對你有利嗎?)

2013-11-06 13:24:16 補充:
如终聽你片面之詞很難有定論。不過站係消費者角度,洗錢請律師無非想分擔自己的憂慮,既然錢洗左,憂慮不減反增,你應該考慮下換律師。
2013-10-25 12:56 am
在香港執業的律師,或律師樓,一般都有好高的職業道德.两間律師行打同通,欺騙客户的事非常罕見.
你如不滿所用律師,可以要求更換.
2013-10-24 1:32 pm
這是律師一般常用的法律漏泂用來欺詐客人金錢的手段。
2013-10-24 1:23 pm
1. Don't know - usually, a client does not speak to the lawyer of another party unless the client's own lawyer is present.

2. As the case is not certain, criticizing you may somehow prepare you for the case.

3. It is not the job of a legal executive, but a lawyer.

4. You can ask the executive to explain. You pay the money, so you have the right for the answer.

5. No - as it can result in disbarment.

My suggestion is - communicate with your firm and ask for an answer.

Remember - the firm has to prepare you for the case, as well as prepare material to attack another party.

2013-11-07 17:40:48 補充:
It depends on how far you want to go.

In theory, even the judge says so, the judge can't really stop your side asking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case unless the judge issues a judgment.

Even a judgment, the order is still appealable.

So it will all depend on your lawyer.

收錄日期: 2021-04-20 14: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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