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職日:101年12月20(再職中)
加班情形(102.03〜102.10)期間:共加班230小時(手執有假單二聯)
(因公司規定上述加班累積僅含假日加班,因平日加班皆未申請)
目前狀況:公司明文規定加班盡量使用補修方式且需於年低放除,如需申請成加班費恐需另行檢討,如前述所言加班費為一小時180元(小弟時薪約210),經與公司協商結果,公司可能會有將加班時數或加班費打折或加班時數歸0之狀況產生,一氣之下於102年10月18日提了離職單,但目前尚未接收公司正面回應,試問:
1.若公司不給加班費情形下,可否以(加班時數\一日8小時)方式,一路放到離職。
2.公司規定例假為周休二日及國定假日,若依前點一路放到離職間遇例假可否另行計算。
3.因本身專業證照借牌給公司使用,於連續放假期間發生相關責認及簽名認正等事宜,可否拒絕簽認背書。
4.若比照勞基發再職未滿一年需於離職前20日前辦理,若小弟符合前述規定,可否直接要求折換加班費。
5.傳聞公司有財務危機、薪水以連續三個月皆有遲發情形,最遲達12天,為求自保,可有方案降低風險。
墾請大大幫忙提供意見!
(左手房貸,右手妻小,家庭經濟收入儘小弟一份,實為擔憂)
更新1:
1.一摟大哥,我不是特休,是加班 2.請問不能將加班轉換成補休連放至離職日有明文規定不可嘛
更新2:
王哥謝謝 請問有關您的3-2小弟有點不清楚,假設離職日為102.11.15尚有積假30日,若公司不願意折薪水換發,離職日寫102.11.15,還是30+12(連放期間例假)為102.12.22,公司可否拒絕,感覺資方想利用工作量始我無法將積假放完全,若為如此該如何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