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之前收到證人傳票 我到法庭偵訊 檢察官拿給我的資料 好死不死就是我的
Youtube帳號 當下我從證人轉被告 因為當時上傳影片是2012-02-22 當時我未滿16歲
而到現在我也未滿20歲 檢察官要把案子轉到少年法庭
最後我跟檢察官說要和解 檢察官叫我到庭外和解
我跟告訴代理人說 我未滿18 只有假日在打工 1個月賺4~5千
他們向我索賠3萬元 分期(1個月3000 頭期款3000)
這樣合理嗎?
收錄日期: 2021-05-03 02: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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