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詐欺幫助犯與告訴人和解

2013-10-23 12:39 am
我哥哥被友人帶去辦手機號碼,
那個朋友收了不確定姓名的人兩千, 給我哥一千
後來那支號碼被拿去詐欺使用, 所以我哥就被刑事局傳訊了
傳訊之後, 又開了偵查庭, 我哥哥還有他的友人以及一位賣銀行帳號的某人都成了被告, 在偵查庭時, 我哥與他友人有告訴檢察事務官願意和解, 請檢察事務官安排,以換取緩起訴,但是現在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 也就是說, 被起訴了(沒安排我們和解!?).
我們知道詐欺是屬非告訴乃論, 就算和解也不能撤告,但是可以判輕一點,

目前只能有簡易判決處刑書知道告訴人(兩位)的姓名, 那要怎麼跟他們連絡進行和解? 是要透過書記官還是警察局?

由於我們對於我哥的朋友卻騙他去辦門號很生氣, 也跟那位遊民不認識, 這樣三個被告,兩位告訴人的情況下, 要怎樣進行和解? 有可能我們去跟兩位告訴人談部分賠償他們, 以換取告訴人對我哥的諒解嗎? 會不會我哥賠償了, 結果其他兩位被告也會被輕判(這樣有點不太公平)?

麻煩大家了~~ (最佳解答有20點!)
更新1:

補充, 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 目前還沒判刑.

更新2:

補充, 如果沒有請律師的話, 不能自己寫陳報狀嗎?

回答 (5)

2013-10-23 12:57 am
✔ 最佳答案
1. 安排和解不是檢察官的義務,另個可能是被告人也不想和解(先取一勝再求償)。

2. 聲請簡易處刑,不代表法官會直接判刑;可書寫陳報狀,向檢察官及法官表示賠償意願及可賠償方式與金額,請求法官考量被告尚無前科或其它情狀,酌予減輕刑度。雖然你們有意賠償,但知道這事的只有檢察官,法官並不知情,若不留下書面文字,法官怎知道你們有悔意呢?

2013-10-22 16:58:29 補充:
聲請簡易處刑表示你們不會看到法官了
既然檢察官不願給予緩起訴而脛予求刑
那向檢察官求情用處也不大

因無機會看到法官
書狀表示意見是現在當務之急

2013-10-22 20:58:03 補充:
聲請簡易處刑,並不一定法官便會同意(某些情況會被駁回),若等到簡易處刑判決後,再行上訴,是比較被動的.

書寫陳報狀,向檢察官與法官說明事件情況及表達賠償意願,以求減輕刑度;甚至如有其它事證(即使只是煙幕,只要讓法官認為案情尚有待厘清),能讓法官駁回聲請簡易處刑,回到地檢,即可把握機會進行和解,可以爭取到更多空間.

另外應試圖聯絡承審股別的書記官,向被害人傳達和解意願,並留下可聯絡方式,讓被害人能主動與你們聯絡.你們不應該因為檢方被動,而跟著被動,主動積極去解決問題,方能讓檢方感受悔過及解決問題的誠意.

2013-10-22 21:04:18 補充:
若案情複雜或尚有疑點
想法子書狀陳報
讓法官駁回聲請簡易處理
把案子打回地檢
這是最好的結果

不要等到判決確定才上訴
這樣會陷於被動立場
而且上訴後你只能爭取減刑,緩刑,和不罰(無罪不太可能,不罰機率也很低)

打回地檢好處比較多
應積極嘗試

2013-10-23 00:28:47 補充:
被告當然無權要求法官駁回聲請,但尚有疑點或調查未充份的案情就可能被駁回簡易處刑.

要駁回當然有其困難,
所以文中有提及"若案情複雜或尚有疑點"
針對新的事證或案情複雜者,應補充並說明,說服法官此案有需再調查的必要.
即使是煙幕,只要能起到作用,就是一種手段.

若案情仍有疑點,檢方偵察尚不充分而脛予求刑,也是符合您提及的第2點"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

怎樣說服和利用尚未被使用的事證,就看當事人整個事件如何做材料了...

2013-10-23 00:31:30 補充:
檢察官的專業素養當然不致草率偵察就行起訴
但有時被告認罪認得太快
反而會令案件有許多細節會被忽略或沒被問到

雞蛋裡挑骨頭
差一個字有時也能有兩種不一樣的判決結果

2013-10-23 09:01:15 補充:
既然您也不諱言的提及濫權起訴現象多如牛毛,自應也知道針對此現象,使法官駁回聲請簡易處刑也並沒想像中困難,不是嗎?

不容易並不代表不可能,而若很容易,那找律師幹嘛?無非圖個起死回生之效(誇大了).

想必您也知道,一份狀紙寫得好不好,是能起關鍵作用的.

不論是否有新事證或待厘清之事實,書寫陳報狀予檢方與法官都是個必要舉動,讓法官知道被告是具悔意而有和解誠意,縱然不能駁回聲請,但對法官處刑絕對是個參考要件.

至於您說的傳訊被害人和解,實際上並不需等到這程序,被告可請書記官代為傳達和解之意(但書記官傳不傳,這可能得看書記官了),這樣即能在庭外先行取得和解管道.

2013-10-23 11:39:42 補充:
陳報狀不需律師書寫
您可自己下載空白表格
電腦打字後印出
再簽上自己的名字
寄至法院即可

建議盡快寄出
以免判決已成
2015-04-30 11: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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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4:30 am
一、版主所問無非希望和解而取得法院輕判甚或緩起訴之機會,而案件進行業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想來案件已移審至法院了,所以也沒有所謂「緩起訴」之機會,因為案件既然出現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表示檢察官已偵結,並且認為處刑比較適宜,才會直向接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當然,案件沒在檢察官手上,如何能給「緩起訴」呢?所以,只能寄望法院給予緩刑了。因此,我在此說明一下何謂簡易判決!二、依刑法第449條規定如下: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基上,應該可以看出幾個重點:1、簡易判決的前提是檢察官依偵查之證據足以判定有罪始能聲請簡易判決,所以法院除非有必要,否則是不會開庭的,也就是直接寄處刑判決書給被告了。而依本案態樣,簡易法庭根本不可能開庭,所以版主想要透過書記官或警察來與被告和解,即使書記官和警察願意幫忙,對本案的簡易判決過程也沒助益,因為你們不知道案號沒辦法將和解書送到該承審股別,而因沒開庭也沒辦法在法庭主張已和解,更何況這不是書記官和警察份內的事。因之故;2、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所以,你哥最重是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最輕也有可能是緩刑,根本不會被關。所以你現在先別窮緊張,等法院判下來,如果被判刑了,你又不滿意,堅持要和解來換取更輕的刑度時,你可以:3、向地方法院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就寫:原簡易處刑判決固非無見,然查,(一)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二)刑法第74條復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準此,本件於偵查中,被告即曾向檢察事務官表達和解之意,而檢察事務官未予斟酌,致檢察官未能審酌逕予聲請簡易判決,顯剝奪被告展現犯罪後態度之法律權益,並進而使簡易法庭未依刑法第57條及74條規定加以審核賜被告緩刑之機,容有疏誤….4、經你上訴後,案件就會轉到通常程序,法院就會開庭,你們就可以在庭上請求法官傳被害人來合解了。 三、你哥和解是你哥的事,判輕也針對你哥,和其他人不相  干。 四、請問樓上律師大號,何不報上名號認識一下或亮一下證號如何?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

2013-10-22 22:30:17 補充:
要讓法官駁回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談何容易,你哥哥不是都已經承認了嗎?除非2種可能
1.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 者。
2.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而且,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在法律上只等於起訴而已,而簡易判決,並不等於第一審判決,所以上訴還是在第一審的地方法院
因此,從來沒有因被告的聲請而讓簡易判決回到地檢重新偵查的,只有起訴後的案子須補充證據被裁定退回,或是簡易判決所法官自上開情形判決,樓上大師所言難度實在太高

2013-10-22 22:46:40 補充:
要讓法官駁回檢察官的聲請判決談何容易,哥哥不是都已經承認了嗎?除非
1.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2.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所以沒有因被告的聲請而讓簡易判決回到地檢偵查的,只有起訴的案子證據不足被退回,或是簡易判決法官因上開情形判決,大師所言難度實在太高,我冒眛請教版主,自己認為可以寫出能說服法官將案件駁回檢察署的狀紙嗎?理由呢?

再者,和解就一定會緩起訴嗎?爾來人頭詐欺案件眾多,是我國治安上重大查緝事項,連減刑都不減詐欺犯了,你只能盡人事而聽天命;何況,一二審都可以和解,判處罰金也不算有前科,跟緩起訴的繳交國庫罰金情形也是相當,謹供參考

2013-10-23 03:11:09 補充:
大師所言甚是,當然有其空間,問題是太難了...況且,版主並不是爭執案件的疑點,而只是單純希望緩起訴而已..

就案件本身及本國素來的司法效果,大師所言真的很難辦到且與版主訴求有偏矣!

檢察官的專業素養當然不致草率偵察就行起訴?????
這句話本人不認同,檢察官濫權起訴而判無罪者多如牛毛,濫權上訴者更多,法務部長不是說檢察官普遍常識不足嗎?哈哈...

2013-10-23 03:15:32 補充:
對了,關於調查之事,普通程序法院正因為須踐行調查程序,才得以要求傳訊被害人和解,不是嗎?
2013-10-23 3:04 am
請先確定是不是"簡易判決處刑",

如果是的話,這個是判決書,

已經被判刑了,這已經不是起訴書了。

因此有沒有和解,不會影響結果。

****************** 本人是律師 ********************

收錄日期: 2021-05-03 02:37: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022000015KK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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