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內仍受緩起訴之身分,須定期到醫院及地檢署驗尿和報到.
醫院的驗尿以及戒毒治療課程已達規定之次數及堂數,並順利取得"畢業證書".
地檢署方面則於醫院課程結束後第一次驗尿. ( 治療課程未結束前都是報到 )
行為人於地檢署第一次採尿後報到,觀護人告知行為人二級毒品呈陽性反應,
正常值應500 ng/ml , 行為人為1000 ng/ml , 實屬超標須等候檢察官通知訊問.
檢察官訊問後隔幾周到地檢署報到,發現緩起訴遭撤銷,
去電至地檢署,觀護人則說明"一切等候檢察官通知".
請問... ...
1.觀護人所述的"檢察官通知"是判決結果嗎 ?
2.檢察官有可能通知強制勒戒嗎?
3.檢察官是否通知行為人至法庭於法官宣判結果?
4.有無誤判標準,須再接受尿液檢驗的可能?
5.請幫忙分析其行為可能所受之處分.
更新1:
檢察官亦無確定犯行人有意或無意更犯 , 案件是否會採證據調查程序 , 調查尿液檢驗超標之另因? 緩起訴遭撤銷 , 在檢察官無確定犯行人更犯要件故意 , 還是會提起公訴嗎? (亦或是此事件的"檢察官通知"是證據調查程序?) 若檢察官在未確定犯行故意時 , 撤銷緩起訴並提起公訴 , 本案交由法官判決 . 其可能判決結果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