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永久香港居民身份證.可以申請離婚嗎?

2013-10-19 10:41 am
我想知道如果一名香港男子同一名陸女子系內地結婚,己育有名3歲大子女,最近女方己到香港, 己取得(非永久香港居民身份證),和回鄉卡, 不久大家感情發生變化,這個時候,可以提出離婚嗎? 因為剛取證不到一年,要等多久才可以申請離婚,離婚後,證件還有效嗎?
更新1:

(最主要是想問,剛囉到證件,可申請離婚嗎? 還是要等一段時間才可以申請啊?)

更新2:

如果單方提出離婚...要等一段時間才能提出,? 還是可以馬上提出,等法院回覆答案啊?

回答 (3)

2013-10-23 10:19 pm
於香港家事法庭辦離婚手續,有以下要求: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節錄自家事法庭網頁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

暫時你們無法證明申請離婚前已分居不少於一年,就算你們雙方同意離婚,法庭都不會接受申請。如果是單方面申請離婚,有效證明的分居期要不少於兩年。
特殊情況:配偶與別人通姦或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都必須提供充份、有效的證據,法庭才會接納。 如仍有疑惑,建議你向家事法庭查詢。地址 :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電話 :(852) 2840 1218傳真 : (852) 2523 9170電郵 :[email protected]
2013-10-19 6:18 pm
可以向本地法院申請離婚。

《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
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本條例進行的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a)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由1995年第29號第3條代替)
(b)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由1995年第29號第3條代替)
(c)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由1970年第68號第26條增補。由1995年第29號第3條修訂)


2013-10-19 12:22:18 補充:
可即時單方或共同提出離婚申請,但如屬單方提出,則須視乎適用的法定理由。
2013-10-19 4:16 pm
證件有效
但要回你結婚地方離婚
參考: 我

收錄日期: 2021-04-17 02:24: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019000051KK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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