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LeungBill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閣下 的問題情況比較複雜,因涉及自身破產時資產去向,再加上替友人作擔保人後破產的問題!假若你短期內真的破產,則會出現多種不同的情況!但由於結果會如何,要視乎債權人、破產管理署、法庭、銀行等多方面的考慮及決定,故在現階段無法提供較為確切的答案,祇能就相關情況提出大家討論一下!
本人因財政困難,在4個月之前賣樓約130萬,昨天朋友要向銀行借錢,要擔保人,我就幫佢擔保左(續借,條數已經2,3年前簽過)(因我已知我離破產期唔遠)
答:其實如果閣下在替友人作出擔保人確認簽署前,向在下提出這個問題,則閣下絕不建議你這樣做!尤其是你明知已有要破產的打算!
敢問你作為擔保人簽署前,友人貸款的銀行可有要求你提供財政狀況(理論上銀行會審核及要求擔保人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及是可信賴的)?如無那情況稍為對你有利!但如有則相信你並無如實申報個人目前的經濟環境,因相信銀行又瞭解你當前有要面對破產的風險,是不會接納你當擔保人的要求!
那你這個隱瞞的行為,當令友無法還錢銀行要轉向要求你負責時,經已涉嫌犯上不誠實申報的欺詐指控!當然你會申辯在簽署一刻你不知道將來會破產(當然否認早已估算得到),故不存在欺詐的說法!但假若銀行真的提出這個指控,則如何裁決要視乎法官的判斷!
出現這個被銀行控訴追究的機會,大前提是令友未能如期承擔還款,銀行要你這擔保人承擔償債責任之時!故如令友一直準時還款兼還清債務,則基本上你不會有問題!
可是從字裡行間在下卻感受到,其實令友未必有還清債務的能力及打算,故祇找來你這位有預期會破產的人作擔保人,意圖無需另尋其他無法脫身的人去代他承擔債務!
如果我一個月後被申請破產,(當然這130萬已找了給債權人,總數欠160萬,欠30萬要申請我破產),咁當我朋友果到唔還錢時,我仲有無責任要負?
答:在這情況下理論上你不會有責任,但仍有變數!原因及情況有幾種!
第一你一個月後申請破產,但令友仍在分期還款並未違約,故祇是擔保人的角式有問題!那銀行的一貫做法,是會要求令友另外提供一位合資格的擔保人去替代你!那你即使有否破產都已跟你無關!
第二假若令友未能提供新的擔保人,或銀行拒絕接納不合資格的人作擔保人,那令友將要面對即時還清全數的要求!那當他未能辦到時銀行便會向你倆追究還款及作為擔保人的法定責任,那由於你已進入破產程序,銀行有機會質疑你之前隱瞞經濟狀況及作出不實聲明誤導,則銀行有權就此提出欺詐的指控!
如上所言即使銀行提出這個指控甚至訴諸法庭,你會辯稱在簽署作擔保人一刻未想過要破產,故不屬欺詐!但這要視乎你有否提供足夠的財務資料(或銀行有否問),而結果則要視乎法官的判斷和有否信納你的解釋!
故在這情況下,你會否有責任要視乎,銀行有否追究;法官是否相信你的辯解!
如銀行不追究你自然最好,但在法理上銀行必會對你這擔保人採取行動,祇是在得知你破產後會如何後續而已!如銀行認為你提供不實資料誤導他批出貸款而造成損失,有機會控告你欺詐!後果便要視乎法官如何理解了!
故如你未簽署作為擔保人,在下會建議你三思而後行!換上在下自己則絕不會甘願冒上觸犯刑事法例的機會,而去替友人作擔保!
第三假若令友早於你或同時申請破產,則被銀行追究提供不實資料欺詐的指控,更是高唱入雲!而由於令友在取得貸款後即使申請破產,而提供作擔保人的你亦同時破產,在時間性上相信難以巧合去作辯解!故被法庭判以欺詐罪名成立的機會便大幅增加!
第四是法庭認為你已破產在先,故擔保人的責任基本上你無法繼續承擔,銀行最多祇能加入你的破產令上成為債權人之一!在這情況下你無任何破產之外的法律責任要付!
第五是法庭認為你跟令友的行為有蓄意的動機,故意提供你這位將要破產的作擔保人,目的是避免日後承擔還款的責任!故這屬欺詐的行為並判以罪成的話,則你有機會被判以監禁兼留刑事案底!如果銀行要求法庭頒下刑事破產令(當欺詐罪名成立後),則你更需在破產期滿後繼續承擔還清債務的責任,並非如一般破產般可以在四年後,不管債務清還與否都一筆勾銷!
問題1 我續簽擔保人時,已經無晒資產(我真係唔知銀行會唔會CHECK),咁到我朋友唔還錢時,會不會再凍結返呢130萬按比例還返比銀行?)
答:有機會!但先要視乎令友從何時開始無還款,銀行作出追究而定!
而且你如在短期內破產,那破產管理署已經要求你交待這筆款項的去向,並或有要求你交回這筆近期的資產變賣收益的可能!
故理論上破產管理署會早於銀行,追討你這筆資產的去向!所以在這問題上銀行方面你可以無需擔憂!因破產管理署已經對你採取行動在先!
2013-10-18 13:29:39 補充:
因字數較多,未完答案請轉看意見欄!
2013-10-18 13:30:24 補充:
問題2 破產官會唔會告我資產轉移(因為我還錢比朋友,無銀行過數,只是親人現兜兜分期找返比佢,當然有借據,自己簽的,無律師在場)
答:機會極高!因你在幾個月前賣樓,離申請破產都祇是半年左右(你四個月前賣樓,預期下個月申請破產),這些資產轉移行為算是近期作出,當申請破產時署方必定會追究!
基本上你申請破產要申報最近兩年的所有資產轉移情況,在有需要時署方更可追討至五年以上!故你賣樓這有明確紀錄的行為(土地註冊處及銀行過數的紀錄),絕對瞞不過署方的監控!
那你聲稱得款後用於償債,署方會要求你提供債權人的資料去核實說法是否正確!
2013-10-18 13:31:33 補充:
你聲稱現金支付或銀行過數其實分別不大!重點是署方會要求債權人跟你證明債項屬實,並非因你要破產而作出的資產轉移行為!那該位債權人便要受署方查問,及或有需要就收取你還款一事宣誓作實!
基本上如你無其他債權人,祇欠這一位而破產亦祇因未還完欠這債權人的債,那你將所有資產變賣還給他,基本上無問題不會被破產管理署追究!
但假若你有其他債務,則署方便會要求你交代為行獨還債給他一人呢?被視為是非法轉移資產的機會便較高!
2013-10-18 13:32:00 補充:
問題3 如果我朋友一年後就唔還錢,但我已早在六個月前破產,破產官已頒領,咁我仲邊有錢,仲會唔會有手尾?
答:如上所言,當銀行知道作為貸款擔保人的你已經申請破產(銀行會知的,他們有每天申請破產及涉及債務訴訟人士的資料),則會要求令友轉換其他擔保人!
假若令友照辦加上繼續還款,則即使他日後無法繼續還款,都已跟你無關!因你早已不是他的擔保人!責任在令友及新擔保人的身上!
但假若令友未能提供讓銀行滿意的擔保人,導致他被銀行即時中止分期還款,而他又還不起時,則你這位剛申請破產的擔保人便仍需面對銀行的究責!至於需否承擔責任,請參考原文意見!
2013-10-19 21:43:03 補充:
銀行雖然有查證的責任,但相對地你既明知無承擔債務的能力,理應主動申報及拒絕承擔作為擔保人的責任!
故你在明知無能力,或你預期自己可以憑藉破產而無需負起償債的責任(即使你無這意思但對方,包括在下這位局外人都得出這樣的感覺),依然簽署承諾擔保友人的貸款,則明顯屬不負責任及可被視為蓄意欺詐的行為!
舉例你明知袋中無錢,卻在食肆中品嘗九大簋後卻表示無錢找數,對方是否會報警呢?那你又能否跟警方說,對方讓你光顧前卻事先無查證你可有錢付賬,故白吃無錢畀的責任不在你身上!這…說得通嗎?
2013-10-19 21:43:17 補充:
至於你已再無資產,則銀行無能力要求你從昔日的賣樓所得中,退回部份去償還債務!銀行祇能申請你破產,當你破產後破產管理署便有權要求你交回該筆款項!如你聲稱款項償還給某人並能提供證明,則署方會直接要求對方退回該筆款項,如不從的話某人會被刑事檢控!當然你亦可以拒絕合作並拒絕披露款項去向,但後果是你會有機會被刑事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