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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滿3個月就有勞工同公眾假期』並不是香港《僱傭條例》的內容!
《僱傭條例》規定的法定假日(俗稱勞工假)全年共12日:元旦、春節三日、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回歸記念日、中秋節翌日、國慶、重陽節、聖誕節(僱主可改放冬至)。
法定假日只要是受僱員工都受法例保障可以享有,與已受僱多少天完全沒有關係。只有於法定假日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的僱員,所放的法定假日才會有薪。
公眾假期(俗稱洋行假期、銀行假期或政府工假期)並非《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必定可以享有的假期,只有與僱主所定的僱傭合約內容有說明會放公眾假期的僱員才有資格享受公眾假期。
憲報公布的2013年公眾假期共69日(並非每年日數必定相同,以憲報公布作準):12天法定假日 + 耶穌受難節、受難節翌日、復活節、佛誕、聖誕節後第一個星期一 及52個星期日。
問:甘我做多個月唔做出糧係咪出埋勞工假同公眾假嘅錢??
答:如果你"做多個月"才剛好滿三個月的話,按《僱傭條例》你還沒資格得到法定假日(勞工假)薪酬。至於放公眾假期你是否有薪要看你與僱主所簽合約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