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sai******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在港申請破產中!如成功本人想辭掉現有エ作,因本人同時持有別國的居留權及可在當地工作所以想破產以後重新開始!
現想問一下香港的破產令和法則是否包括你身在外地也要尊守?
答:當然!基本上破產者在外地的資產及收入,都需要如實地向署方申報,如署方作出上繳的要求,則更需依法將資產轉回香港並上繳充公抵債!
當然由於破產管理署在外地並無調查及執法的權力,故申報外地資產署方都祇是依賴破產者的自律!因此不少破產者都選擇隱瞞擁有外地資產,但如被署方揭發則可被刑事檢控,如經公訴罪成可判監兼留案底,後果遠較破產嚴重得多!
而且即使你破產期間不在港,都要在每破產周年如期填交「每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並需接受署方或受託人的查詢及提交資料的要求!如無提供資料及交回報表,同樣可以被刑事檢控!
是不是4年後我回來破產令會解除?
答:不是!基本上你未解除破產,署方不會接納你移民或長期離港,但由於破產法例並無限制破產者自由離境,故有法例規定你在離港的日子,是不會計算破產期的!
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從上述資料中得知,假設你長期離港,破產期的計算便會停止!你離港多久破產期便順延多久,而當中便會產生更多問題!
假如你的破產期確因離境而被延長,即表示你受破產法例規管的時間被延長!那你在破產令解除前,仍要遵守每破產周年都要提交報表的規定!如你有工作收入要上繳,那便仍然要繼續因破產期仍然未滿!
故其實按 sai****** 網友提到的情況,既有在外地長期生活及工作的打算,則倒不如直接離境往彼方重新開始,何需申請破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