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其實樓上 Edmond 網友的答案雖然略嫌簡單,始終都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另 小魚槍手 網友的意見亦祇是希望勸說不值得為不算太多的債務去申請破產,或許未能直接解答問題但意見是善意的!當然 Isabel 網友能設身處地去體會發問者的困難,同樣值得敬佩!
言歸正傳!
Q1.如果香港這邊申請破產,我如實申報海外的戶口,香港這邊也會將我台灣的戶口給凍結嗎?
答:不是!假設在申請破產時,如實申報海外的資產及銀行賬戶,港方無法凍結在外地的資產和賬戶存款!因為香港破產管理署,並無在港外執法的權力!
但這不表示署方無事可做,署方有權要求破產者將該些資產變賣,及將銀行存款提清並轉回香港,上繳給署方充公!如果破產者無照辦甚至拒絕執行,則可被刑事檢控,如經公訴罪成會留案底及有機會判以監禁刑罰,後果遠較破產為嚴重得多!
當然大前提是署方要知道破產者有這些外地資產,如上所言由於署方在外地無調查及執法的權力,故涉及外地資產的申報,都祇是依賴破產者的自律!故亦有不少破產申請人會選擇隱瞞在外地的資產!
是否如實申報是個人選擇,但要注意萬一東窗事發被署方發現,則同樣面對刑事檢控的機會!
那會有被署方揭發的機會嗎?機會當然有,例如有人舉報你!亦曾有個案因破產者在外地被人控告,而曝露出他在外地有業務及資產!當破產管理署知悉後自然亦對他的瞞報行為作出檢控!
Q2.如果我提前將那少少的錢領出來,說是生活費及付律師費,能嗎?
答:可以!尤其是數目不大的存款!老實說要考慮破產通常都已是財政極不充裕,那將僅餘存款提出辦破產,是完全合理的行為!
Q3.如果台灣的帳戶不會被凍結,那我領取台灣的一些生育補助,會不會被香港這邊扣走?
答:有機會!理論上破產者在破產期間的所有收入,都理應上繳給署方作償債之用!
當然破產者在破產期間可以擁有由署方釐訂的生活費的數額,但生活費卻祇計算破產者的工作月薪收入,其他所有獎金、花紅、雙糧、年賞、公積金(視乎計劃類別)、遣散費等,加上其他遺產承繼、保險賠償、別人還債等收入,都理應全數要上繳!
故如在台灣獲得政府發放某些津貼,同樣有被要求轉回香港上繳的機會!(祇要有如實申報署方或受託人知情的情況下)
Q4. 如果真的申報後,連台灣的帳戶都會被凍結...假使我提前將銀行的帳戶取消,然後將郵局剩下的錢領出給父母,讓郵局帳戶沒錢(即是沒有任何資產),這樣不申報的話,是否也算違法?
答:如你如實申報,則要將該些款項轉回港上繳!如你取消賬戶不申報,那亦算違法!
因破產法例規定,破產管理署有權審查及追索破產者近期的資產轉移情況,通常是最近兩年但有需要時可延長至五年!那你在臨破產前取消的賬戶,存款去向署方必會查問去向及要求你交回!如選擇不報(不管賬戶有否取消)則當然屬違法行為!
但基於賬戶在外地的關係,署方無法如對香港銀行般透過法庭命令便取得所有你名下有否賬戶,及當中交易的資料,故如你無申報則理論上署方不會知道你有外地銀行賬戶一事!已提清及結束的賬戶則更難查證及追究!
還是那句,申報與否是個人選擇,如被揭發則有機會被檢控!
2013-10-16 12:37:05 補充:
Isabel 網友果然熱心!
但能請更進一步,再請教該律師行並要求提供,破產管理署基於破產法例那一條賦與的權力,去凍結破產者在外地的資產呢?
破產管理署如何執法呢?需要通過當地政府或法院嗎?是透過外交部還是國際刑警呢?還是派出破產管理主任親身前往當地處理呢?如果破產者及當地銀行不合作,要報警及要求中國領事館協助嗎?
依 香港法例 第六章《破產條例》第 55 條《在香港以外的財產的出售》所列明,對破產者未遵令將外地資產轉回港上繳的情況下,香港法庭最多是對該破產者判以藐視法庭!並無提及任何可以凍結及處理該破產者在外地資產的法則!
2013-10-16 12:37:41 補充:
「第6章 第55條 在香港以外的財產的出售
(過去版本於19970630).
凡破產人管有任何在香港以外的財產,受託人須要求他參予將該財產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出售,及要求他為該財產的出售而簽署一切所需的權限文件、授權文件、契據及文件;破產人如拒絕遵從及每當破產人拒絕遵從該要求時,可以藐視法庭罪處罰。」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6/s55.html
故在下對該律師行職員告訴 Isbeal 網友的說法極感奇怪和懷疑,故有更深入了解的興趣!
在下非常尊重 Isbael 網友熱心助人的行為,上述問題並無冒犯及駁斥之意!祇是你所提出的實在超乎在下知識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