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心影——誰的良心
2013-10-12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早前在《明報》撰文,回應明光社指控,條分縷晰,剴切陳情,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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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指,立法保障同性戀者不受歧視,會損害歧視者的「良心自由」,扭曲社會價值,周先生反駁:「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言論及行為的自由應有底線,凡涉及煽動對某社群的仇恨,就已不為大多數社會人士接納」。
人皆有良知,但他們判斷難免有偏差,所以出於良心的行為,並不一定合乎真正道德。
一九七八年,人民聖殿教教主號令信眾集體自殺,導致九百餘人死亡,至今被視為泯滅人性的邪行。假若教主重生,執迷不悔,以「良心自由」四字自辯,難道就能洗脫其惡?誠如周先生所說,良心不是壓迫他人的藉口,道德也不應為某一宗教逞兇的理由。
明光社自會說,神的判斷永遠正確,經書說同性戀者有罪,所以他們有罪,但這樣的論證,只重複了他們的結論,顯然難解周先生連串詰問:「他們也有愛人及被愛的權利,同性戀者並沒有傷害任何人,他們有甚麼罪?為何要把同性戀等同是涉及道德爭議?而支持平權就是扭曲社會整體價值?」
愛人及被愛的權利,也包括婚姻的權利。今日,婚姻不再是繼後香燈的一紙契約,而是夫妻風雨中相守相依的承諾。
正如哈佛大學教授桑德爾所說,同性戀者相愛,通過婚姻獲得社會承認,共諧連理,扶持到老,不但不是罪惡,反而是一件美事。幾個月前英法相繼通過法案承認同性婚姻,正是此一認知的體現。
可惜,香港離此目標尚遠,連立法反性傾向歧視,也諮詢無期。最近,教宗勸信徒,不要拘泥教條的繁枝末節,與教廷互不從屬的明光社,對這樣的話,不知聽不聽得入耳?
黎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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