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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教育部91年7月17日台(91)國字第91085161號函中要求各縣市政府,國小新生入學不得招收未足齡兒童,但可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資賦優異者,得降低入學年齡,申請辦理提早入學,此外並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88年6月19日教育部台(88)參字第88075896號函公佈之「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三條規定,除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外,且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2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97以上。
2.通過本市甄別測驗者始得當年度依新生身份入學。
3.由家長自行報名,團測科目分別為:數量概念與基礎計算、語文推理與圖形推理、一般常識與語文理解。
國小新生入學仍採舊制
九十三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入學,原則上將延續九十二學年度新生入學分發規定,凡設籍台北市,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前滿六足歲的學齡兒童,非寄居且有居住事實,都可依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
台北市教育局表示,額滿學校之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包括學童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九十三年四月廿五日前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並有居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就讀。
另外,台北市為照顧弱勢族群,包括「原住民」、「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童」、「父母親同為身心障礙者,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必須向教育局提出申請」這些子女若碰上額滿國小新生入學時,都符合優先分發入學的規定。
九十三學年度之新生入學規定,除額滿學校依相關規定得優先分發,像符合「台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市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者之子女,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北市政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一、二類證明之子女。如額滿國小新生入學學童人數,超過學校可容納名額,則依學生之設籍先後分發入學。
九十三學年度公立國小新生入學分發辦理期程,四月廿五日為九十三學年度小一新生入學學童之設籍基準日,四月廿五日後由戶政機關進行學童資料的造冊,交由區公所辦理分發作業。
五月一日至五月廿日區公所會寄發「共同學區通知單」或「額滿學校審查通知書」給家長,並於五月廿四日至廿八日,進行額滿學校學生入學資格之審查作業。審查作業結束後,六月十日至廿日由區公所統一寄發「學齡兒童入學通知單」,學生家長於七月七日新生報到日,持入學通知單及戶口名簿正本至指定學校報到入學。
相關修訂之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入學規定及問題解答,將於近期內公佈於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網頁(網址
www.edunet.taipei.gov.tw)。
國中小新生入學可望後年鬆綁
台北市國中、國小新生入學規定將會鬆綁,未來凡入學國中者及其家庭,有居住事實或租屋九年;入學國小者在所屬學區內,有三年居住事實或租屋者,將與具有房屋所有權狀的家庭子女一樣,列入「優先入學」等級,這項新的調整方案,可望在民國九十五年正式實施。
教育局表示,額滿國中、小新生入學的修正,關係著很多學生的入學權益,因此決定將新生入學「要點」的位階,提升為國中小學生新生入學「辦法」。這項國中、小新生入學的重大修正,因為牽涉到許多家長的權益,因此不敢貿然進行,從辦法的訂定、內容的合理性、時間上又需兼顧緩衝期,因此初步決定,要到九十五年七月才能推動實施。
台北市教育局二科科長樊有譽指出,過去,額滿國中學區,大家擠破頭,常因擁有所有權狀者優先入學,大家認為不公平,有人家在額滿學區居住多年的子女,卻還無法進入額滿國中。
另外,北市過去確實出現違章建築、低收入戶之子女,他們無產權,也無租屋證明,在一些額滿國中學區內居住多年,最後其子女卻無法就近進入這所額滿國中。
他表示,國一新生入學規定,將朝有九年租屋、有九年居住事實者之子女,將與同一學區內擁有房屋所有權狀者一樣,列為優先入學的範疇。他說對居住事實的認定,今後也不用查察的手段,一律改用水費及電費的繳費單來做依據證明。
至於,國小新生入學,三科科長施博惠表示,小一為六歲入學,因此,採入學前三年為基準,有租屋或居住事實者之子女,與具有所有權狀者,列為優先入學的等級。
如果在某一所額滿國中、小學區內,當年租屋、居住事實及擁有所有權狀者之子女人數,超過這所額滿國中所要招生的新生人數時,最後這三種優先入學者,將依入籍先後,決定新生入學的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