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前透支還MPNPLY

2013-10-05 10:56 am
由於理財不善,欠下近三十萬卡數
每個月還款逹8000元 而且大部分都是息
最近又失業了 失業期間不斷用銀行信用卡透支還MIN PLY
這半年期間 一路透支還MINPLY因實在要還成8500咁多
一路好似瀁雪球咁 越瀁越大
現在終於爆煲了 ...
打算申請破產

剛剛才又從銀行透支了最後1萬6 作申請破產費
實在冇辦法 唔破產唔得實在沒能力去還 連MINPLY都付不起
想問如果現在申請破產 會否被告??


如果被銀行告最高刑罰會係乜??


這種情況被告入機會大嗎??


申請破產大概需時幾耐??因唔想家人知道


期間會唔會有人上門收數??


肯請各位給保貴意見!!!心急!!!

回答 (4)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想問如果現在申請破產 會否被告??

答:非常抱歉地告訴你是會的!而且機會極高!

因如你自己所言,債務一直累積而你明知無力償還,卻仍然選擇透支去令債目數目加大,最後將透支額耗盡然後申請破產,這些行為完全符合欺詐的指控!


如果被銀行告最高刑罰會係乜??

答:由於欺詐屬刑事罪,故如經公訴罪成會有機會被判以監禁及留案底!後果將遠較單純破產為嚴重!


這種情況被告入機會大嗎??

答:如上所言,機會極高!


申請破產大概需時幾耐??因唔想家人知道

答:由入表到獲高院頒布破產令,需時約需兩個月左右!

至於不希望家人知道你申請破產,則要視乎實際情況!如真被債權人控以欺詐,則相信絕對無法瞞得過家人了!


期間會唔會有人上門收數??

答:會有機會!

理論上你的破產令正式在高院頒布前,是並無法例規定債權人不能追債的(破產令頒布後就有規限),故債權人有權追債!

但你卻絕不能還!因按破產法例所定,任何人在申請破產後,未得破產管理署長同意是不能私下向任何人還款,違者可被視作非法轉移資產,可被刑事檢控!而且是收授雙方都被控,故銀行類債權人知道法例所限,會停止追數!

故如你真的申請破產,亦真的仍有人在追數,你便要頂著壓力絕不能還!

2013-10-07 12:54:28 補充:
我應如可避開銀行的控告?

答:要避免被債權銀行指控欺詐,則當務之急是即使中止使用所有信用卡及信貸服務,並盡量還款多一段時間才申請破產(最好能拖半年以上)!希望用時間去證明你並無用盡信貸額後便破產避債的意圖!
但問題是你能夠應付嗎?

原本如你是有還款能力的,祇是突然失業才導致無力還款,則屬有理由可辯解,有機會躲過欺詐的指控!但可惜你已失業一段時間,而期間更是完全依賴透支去生活及應付還款,則明顯屬無盡量減輕負債的行為,加上通過透支導致債務更形惡化要破產,故屬欺詐!

相反如你在失業當時便申請破產,則有機會避過欺詐的指控!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10-14 1: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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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8 8:45 pm
當債務危機出現後,欠債人本身又因失業,收入低或家庭開支大而未能力尋求其他的債務解決方案如IVA等,便可選擇申請破產產來有效終止銀行/財務公司等滋擾性追數行動。
破產是按香港法例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一般人認為破產是負面的,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表現。但其實剛剛相反,從破產條例本身及立法原意來看,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
該保障是透過法律程序,保障欠債人不會因欠債導致個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受還債壓力而有所影響。
破產管理處會就每個個案的情況,釐定一個合理的生活保額,破產人士如收入低於這個保額,是不須還債的。
- 債權人一般都停止追收行動
- 破產期滿後,欠債餘額可一筆勾銷
- 可維持基本生活質素
一般的破產期是四年(俗稱破產監),破產人士的收入將扣除日常開支,餘額作為還債之用。
‧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盡快與破產主任/受託人聯絡,交待資產事宜;
‧ 在破產期內,破產人只能開立一個(不可多於一個)的儲蓄戶口作支取薪酬之用;
‧ 不可申請任何信貸; 如有任何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更改必須通知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
‧ 每年均須向受託人提交每年的收入說明書(週年報表)(四年共四份)
‧ 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
‧ 破產人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等等。
‧ 破產人不能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之時,需連同8,650元之款項一併繳交破產管理署,以支付破產管理署替破產人辦理破產事務之一切開支。根據破產條例,此按金必須繳付並不能減免,債務人亦須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予高等法院作排期聆訊之用。
在頒布破產令後,就有關的資料會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上刊登通告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必須通知其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

破產人不能出任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及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當事人應諮詢有關專業團體,取得進一步的資料。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人不合作、令人不滿的行為、沒有定時提交周年收入報告等等理由而提出反對。

破產管理署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若破產人所居住處所是其擁有資產;則會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一般能繼續在該處居住 3至6個月,以便其作出居所搬遷安排。

‧ 破產人在香港以外的財產
破產人如果蓄意隱瞞其財產資料(包括香港以外的財產),即屬違法,會被檢控。

‧ 破產人在破產前轉移資產
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式轉移資產,實屬違法。

‧ 破產人的公積金
破產人的公積金會否提取作還款之用須視乎該公積金的條款所定,因此公積金人士需自行向僱主有關部門查詢該等條款。
‧ 公務員的退休金處理方法
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破產人。因此破產人須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領取特惠金
我之前欠債情況非常嚴重, 不過搵左羅氏債務重組事務所(SOS IVA SOLUTIONS CO.)既周生幫手, 搞破產, 依家成身鬆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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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8 8:24 pm
可以破產申請期間中會有收數公司上門

我破產收費$13,000
可以聯絡我90995587梁小姐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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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1005000051KK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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