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收到法庭傳票,告違反破產條例第六章134條,沒有保存帳簿,要上庭.請問
1會有什麼處罰?.
答:請問匿名網友在破產前是經營業務的嗎?因如非經營業務則理應不會被控以相關罪名!請問是經營何種業務呢?能透露一下嗎?因或有可辯之處!
先回應問題,正如樓上網友所言,被控觸犯《破產條例》第六章第134條「破產人不備存妥善的帳目」,如經公訴被法庭判罪名成立,則最高罰則是監禁兩年!
章:6
圖片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09/images/pdf.gif
標題:《破產條例》憲報編號:L.N. 158 of 1998條:134條文標題:破產人不備存妥善的帳目版本日期:01/04/1998(1)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該人曾在緊接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之前2年內的任何期間從事任何行業或業務,但在該整段期間內,以及如他曾於該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的任何期間如此從事該行業或業務,則在該其後的整段期間內,他沒有備存妥善的帳簿,或沒有保存如此備存的所有帳簿,即屬犯罪︰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由1996年第76號第66條修訂)但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即使沒有備存或保存該等帳簿,亦不得根據本條被定罪─(a)如該人以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從未被判定破產,或從未與其債權人訂立任何自願安排,而其無抵押債務在破產令的日期並不超過$5000;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該人的無抵押債務在該日期並不超過$1000;或 (由1984年第47號第16條修訂;由1996年第76號第66條修訂)
(b)他證明在其營商或經營業務的情況下,該項不作為是誠實及可予寬宥的。(2)除藉法院命令外,不得根據本條對任何人提出檢控。 (由1939年第33號修訂;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3)為施行本條,任何人如沒有備存為展示或解釋其所經營行業或業務方面的交易及財務狀況而需要的簿冊或帳目,則該人須被當作沒有備存妥善的帳簿。上述所需簿冊包括載有每日現金收支充分詳情的記項的一本或多於一本簿冊;如該行業或業務涉及貨品交易,則亦包括周年盤點存貨的報表及(除向實際消費者以零售方式出售的貨品外)所有已售貨品及購入貨品的帳目,該等帳目須載有該等貨品的買賣雙方的充分詳情,使該等貨品及其買賣雙方均可予識別。如該等簿冊或帳目是以中文備存,則任何人若沒有備存經證明為破產人所經營的個別行業或業務中就上述各目的而言是通常需要備存的簿冊或帳目,就本條而言,該人須被當作沒有備存妥善的帳簿。 (由1996年第76號第72條修訂)〔比照 1914 c. 59 s. 158 U.K.;比照 1926 c. 7 s. 7 U.K.〕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a228c423708bb2b48825648c0000b38d?OpenDocument
2會吾會坐監?
答:但基本上即使判以監禁,也少有是判以最高罰則的,最多也祇是判幾個月,更多的是以罰款去代替!
因違反這些法例通常都是因為疏忽,不清楚法例所定而誤犯,屬無心之失而非刻意為之,故法庭極少判以監禁!
3 上庭有什麼要注意??
答:當然要盡量有禮貌地向法官致歉,承認個人疏忽及誤解法例所定,並非有意觸犯法例,現在已經知道自已無知及法例所定,亦願意承擔責任!而且以後亦不會再犯,故懇請法官輕判!
是否需要聘用律師出庭或由律師代表則是你的個人選擇!但由於控罪指稱的基本屬實,你除承認指控外似乎難以抗辯,那律師能發揮的地方並不太多,如祇是求情的話那自行答辯似乎更有誠意!
參考: 網上資料 +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