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年假薪酬的發放是規定於年假後跟著的最近一次發薪日支付,如果這一期薪金少了放年假日數的薪金,就是僱主欠薪,可向勞工處求助。
月薪$9000,放完7天年假後發放的月薪仍應當是$9000,不會是月薪$9000另加7日薪金。
如果在放年假前12個月內你的薪金有調整過,你放假後的月薪是有機較平常月薪多或少一點點,原因法例規定有薪年假的薪酬是以放假前12個月平均薪金計算的。
年假是不可以累積的,是續年結算的,依《僱傭條例》你目前是不可能有有14天年假(俗稱大假),要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9年後,以後才有機會每年享有14天有薪年假。
你於 2011年6月21日入職,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到2012年6月20日,就是做滿一個年假假期年,可累積7天年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於跟著的假期年(2012年6月21日~2013年6月20日)內給你安排放上一個假期年所累積的年假。如果你於2012年6月21日~2013年6月20日內未放過7天年假,就是你的僱主觸犯了《僱傭條例》,你要維護自己權益就得盡快去勞工處求助。
2012年6月21日~2013年6月20日(你受僱的第二個年假假期年)所累積的7天年假,法例規定僱主須於下一個假期年(2013年6月21日~2014年6月20日)內安排你這7天年假,由於第三個假期年還未結束,你是不可能肯定僱主不會給你安排你放第二個假期年所累積的年假。
參考資料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如仍有疑惑,建議你致電1823查詢。
2013-10-04 22:15:27 補充:
除了終止合約時,僱主欠僱員的有薪年假可以按比例以薪金作補償外,法例不容許僱主以支付薪金(那怕是正薪數倍及得到僱員同意)代替發放有薪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