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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通過施行,我們稱之為文創元年,象徵政府多年來推行文創產業終於有了真正的進展,為何非地方政府不可?中央政府或民間企業都不能取代地方政府文化官員的角色,因為他們是直接影響政府執行能力的成員,地方政府要有足夠的積極性,去實踐如前所述的研究、規劃、執行的義務,而達到其教育、示範、輔導、活化的角色功能,人的因素不能不考量在內。
我們可以說,地方政府的文化視野決定其文化形象與品牌的成敗,而文化視野則取決於地方政府主事者對人員文化素質與提升的重視。藝文工作者或文創產業業者,對這塊土地都有莫大的期待,我們期望這塊土地上的人民受惠於母土自身豐富的養分,經此茁壯而育養出國際上不可取代的文化魅力與產業加值,一切都不能缺少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提供空間和補助,這是直接意義的輔助。地方政府還可以委託研擬更多的合作機制,由地方整體發展、觀光與交通的整體規劃著眼,針對不同的場所、機能、核心價值,以園區概念搭配設計出一個有發展潛力的地方藍圖。再者,地方政府亦可以基於地方文化的特殊性,例如可供創作的特殊材質、文化歷史的特殊地位,委託產、學培育出具有地方色彩(了解地方文化核心價值)、能執行文化與商業之間合作的中介者、經理人,彌縫舊有文化價值與商業行為水火不容的對立關係。
舉各地文化中心為例,目前多半是出租空間辦靜態展覽,空間運用的思維其實是很單一的,成果也有限。相關公務人員應該多花點心思,靜態展與互動展演交替,吸引民眾參與、增加門票收入,再將之回饋地方文化建設、獎助藝文工作者。文化中心不是畫廊,應該要有「指標意義」的認知,輔導展演者進行社會教育如講座、出版、推廣活動,甚至規劃文化藝術從業人員認證機制,幫助地方藝文人士熟悉規章和體制運作。
文化與商業攜手是件互蒙其利的事情,文化替商業加值,商業替文化行銷並擴大產值,而中間的媒合機制還需要一個輔導的角色。目前文建會已培植指標性企業與藝文工作者合作,台創也已經在做相關的事情,但地方政府亦不該於此中缺席,它是最能直接給予中小型企業和藝文工作者活力的輔導者。總而言之,地方政府的研究、補助、規劃,都是促進地方文化活動與附帶產值的活水,應當善加發揮。何謂地方性文化品牌?這裡指的是文化行銷思維。
比方說,提及童玩與傳統藝術,你會直接聯想到宜蘭,其背後是一個具有整體規劃能力、長遠文化視野的地方政府,整合了都市規劃、交通動線、機能完備的展演空間,以地利、文化為主軸建立居民認同,進而塑造觀光與教育功能兼具,文化與商業並存的模式,成功的營造了城市形象。這不是一個單一的例子,而是一個可供其他地方政府參考,甚而超越的模式。
企業、政府跟藝術部門是很重要的三角關係,如果這三方能撐起來,其實對藝術發展來說非常具有利基。但是長期以來,政府挹注相當多的補助經費,藝術團體也需要很多的資源,可是這只有政府與藝術部門雙方的互動。相對的,台灣企業在這方面的投入,就不像歐美那樣進步或有更多積極的方式。藝術團體長期以仰賴政府部門的補助為主,其次是票房的收入,但這兩項其實是嚴重的不足,所以我們經常說,藝術團體應該進行一種綜合性的募款,它必須從票款、政府補助,乃至於企業贊助,以得到更多的經費。
企業的贊助支持,不只代表著資源的挹注,同時也是對藝術團體的肯定。通常我們看到企業願意贊助藝術,一定是他喜愛,愛上了之後,什麼事情就比較好說。可是要讓企業愛上藝術,需要很多的媒合與合作,而很多藝術團體會花很多耐心積極主動與企業談成合作關係。國內有幾個重要的藝術團體或藝術家,都因為除了政府補助之外,有企業在背後支撐,他們才可以一步步往前穩定發展。
地方政府以其握有的行政資源與職責,可以做的事很多,而所應該要做的事,當超越一般企業或相關文化組織的格局,同時與文建會直屬博物館分責,以地方為主體,提高人民的參與度,促進人民的認知,整理藝文工作者現況並提供媒合資源。民間、地方政府與企業相互合作的力量,不僅希望帶動劇團創新製作的觀念,以及民眾從生活親近藝文的風氣,更期望有助於提升國民的生活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