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果台灣老公想來香港工作/居住..應要準備什麼資料到那申請...但香港老婆是破產人士...應怎麼辦???
答:其實兩位網友的回答也算正確!
但問題的重點是,那位妻子(即申請人)是曾破產人士但已解除破產令?還是仍在破產期間呢?
能請發問者補充一下資料嗎?當然如不方便透露也未嘗不可,祇是未能以較貼近的角度去討論問題吧!
一般情況下,如果該位申請人已經解除破產令,則她希望替台籍丈夫以受養人的身份申請入境簽證,基本上是無問題的!
入境處祇會按申請人目前的經濟狀況,去衡量她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去維持受養人在港的基本生活水平,而申請人過往有否破產紀錄,並非處方考慮的重點!故祇要她目前的經濟基礎達標,則基本上符合獲批入境簽證的條件!
這是在下過往多次回應相類問題時,其他網友跟入境處接觸後所得的回覆!
但若申請人仍在破產期間,則根本上難以符合上述標準所言,能擁有足夠的經濟基礎去申請受養人入境簽證!
如 Edmond 網友所言,破產者在破產期間,理應祇能自理基本的生活所需,實難以承諾去支持受養人在港的生活得到保障!故絕不符合申請受養人入境簽證的要求!
而 yuklanwinnie 網友所言的其實亦有道理,祇是假若家人有錢可扶助受養人一說卻無法成立!
正如 Edmond 和 yuklanwinnie 網友所言,如申請人仍在破產期間,經濟上根本不應有能力去承諾照顧受養人,因多出的錢理應上繳償債!故如真有經濟能力去申請受養人來港,一會觸犯破產法例,二亦根本不會被入境處接納!
另家人協助一說亦不能成立,因按入境處的政策所定,申請人要有經濟基礎的證明,這證明是要由申請人名下資產作出,而不能是其他人的資產去作證明,因為其他人跟受養人並無直屬關係!
故即使申請人的家人願意經濟上提出援手,但依法卻先要將該筆款項存入申請人的賬戶,再去呈交入境處審批!那如申請人的破產令已解除,當然無問題!但假若仍在破產期間,則這些存入她名下賬戶的款項便會依法被充公抵債,更遑論作為保證金去申請受養人入境了!
這亦是在下總結曾接觸類似個案的資料!在下曾接觸有個案,申請人已解除破產令,替其外籍丈夫申請受養人入境簽證時,初時由於財力不足被拒!其外籍丈夫的兄長承諾出資保證弟弟在港生活都不被接納,結果是該外籍大伯要將款項存入弟婦的個人賬戶再呈交入境處,才符合申請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