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31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0 月 09 日
判決要旨:
保險契約(保險單或暫保單)之簽訂,原則上須與保險費之交付,同時為之。此觀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若保險人向要保人先行收取保險費,而延後簽訂保險契約;則在未簽訂保險契約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竟可不負保險責任,未免有失公平。故同條第二項、第三項又作補充規定,以杜流弊。
其中第三項之補充規定,既謂:「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保險人「同意承保」之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足見此種人壽保險契約,係於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附以停止條件,使其發生溯及的效力。
如果依通常情形,被上訴人應「同意承保」,因見被保險人柯某已經死亡,竟不「同意承保」,希圖免其保險責任;是乃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條件已成就。此時被上訴人自應負其保險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判解查詢
補充說明:
1.依照相關法規,並沒有要等到翌日凌晨00時或者01時這種規定,判決要旨也說明「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只是要證明保險費什麼時候送達保險公司而已。
所以問題中既然說明「丁於同日立即將要保書與保險費送回公司進行核保」,那就是從丁送到公司核保,這個時候就生效了,不必等到翌日。
2.這個判決書判決的時候,相關的保險法施行細則條文是定在27條,目前的保險法施行細則是改在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