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尷尬的狀況 可以理賠嗎?

2013-09-28 5:53 pm
甲為自己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100萬元,並指定其父丙為受益人。甲於101年12月10日將填載完成並簽名之要保書交付乙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丁,同時預付第1期之保險費。丁於同日立即將要保書與保險費送回公司進行核保,但甲不幸於翌日即發生車禍死亡。乙保險公司得知甲死亡之事實,遂因此而不予承保。丙以乙保險公司已經收取保險費,應負保險責任為由,訴請給付保險金,其請求是否有理由?

回答 (8)

2013-10-02 7:52 pm
✔ 最佳答案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31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0 月 09 日

判決要旨:

保險契約(保險單或暫保單)之簽訂,原則上須與保險費之交付,同時為之。此觀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若保險人向要保人先行收取保險費,而延後簽訂保險契約;則在未簽訂保險契約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竟可不負保險責任,未免有失公平。故同條第二項、第三項又作補充規定,以杜流弊。

其中第三項之補充規定,既謂:「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保險人「同意承保」之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足見此種人壽保險契約,係於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附以停止條件,使其發生溯及的效力。

如果依通常情形,被上訴人應「同意承保」,因見被保險人柯某已經死亡,竟不「同意承保」,希圖免其保險責任;是乃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條件已成就。此時被上訴人自應負其保險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判解查詢

補充說明:

1.依照相關法規,並沒有要等到翌日凌晨00時或者01時這種規定,判決要旨也說明「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只是要證明保險費什麼時候送達保險公司而已。

所以問題中既然說明「丁於同日立即將要保書與保險費送回公司進行核保」,那就是從丁送到公司核保,這個時候就生效了,不必等到翌日。

2.這個判決書判決的時候,相關的保險法施行細則條文是定在27條,目前的保險法施行細則是改在第四條。
參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判解、TONY
2013-10-03 7:36 pm
我覺得理賠有理, 如果保險公司堅持不理賠, 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如果以示範條款為例:

承保後,保單生效日會回溯到繳費日,也就是說,12月10日是這份保單的生效日。12月11日發生死亡事故,由於保單已經生效,所以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保險公司)做成的核保決定是拒保或延期,依第三項的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尚未做成承保與否的決定;但是因為要保時已同時繳費,保險人必須依第三項約定負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

參考: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http://www.tw-insurance.info/article.cfm?ct=154

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回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參考: 保險雲世代 人壽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2013-10-02 6:30 pm
這一題看起來比較像作業?
可以參考保險的判例,只有七個,其中一個就是在討論這個問題!tony
2013-09-30 2:36 pm
可以~保險法規定~只要是文件完整,已收取保費,照正常程序公司會核保通過的~

保險公司就必須付理賠責任~~就算是核保程序尚未跑完~~也一樣

這是保險法規定~保護消費者的



法規如下

保險責任開始日期

保險公司對保險契約應負的責任,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開始,保險公司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但要保人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
發生 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條)。所謂「發生應
予賠償 或給付之保險事故」,在人壽保險契約,應解釋為「依照保險公司正常之核保程序應予承保
之契約,在 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

譬如,被保險人之情況一切正常,按照公司核保審查標準必獲承保無疑,此時 要保人若已交付保險
費,雖然未經正式核保簽發保險單,保險公司對於約定保險事故之發生,仍負給付 保險金之責任。
此即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規定:「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
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 費金額
時開始」。
參考: 本身為南山人壽業務員~~很高興為你服務
嗨! 讓Teresa為你解說



1.101年12月10日將填載完成並簽名之要保書交付乙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丁

丁應該當天送件給公司,公司櫃台蓋章收件
則12/11 凌晨1:00後就應該保單生效

只要12/11凌晨1:00 後發生事故 就要負責



2.業務員丁如果沒有101年12月10日送件公司 或 報備成功

乙保險公司沒有受理,可以拒賠



台名保險經紀人公司
Teresa Liu 提供參考
9.28

2013-10-02 12:51:14 補充:
&&&&&&&&&&&&&&&&&&&&&

我請教 資深理賠主管


看 簽要保書 時間點 & 保戶體況 是否核保能通過


如果身體狀況沒問題


保險公司 賠的機會大


視個案 視個別保險公司的決定 所以沒有標準答案


上面我所述,指意外險為準
2013-09-28 8:55 pm
1.業務員有收到保費.當天要有送金單或業務員簽名也可以.在來就是保險公司當天有否收到要保書.而且要有蓋章.若沒有.業務員當天若來不及送件有否用電話語音傳真報備.若有的話.因意外發生車禍死亡.保險公司都會理賠的.重點是一般業務員若來不及送保險總公司.而且也沒有電話報備.那保險公司當然就沒有收到該承保件.那就不理賠了.你要釐清保險公司有否在當天24時以前收到要保書文件.若有就要理賠.金管會「1998金融服務專線」業於101年9月28日上午8時30分正式開通啟用。
金管會為有效運用資源,提高政府效能,金管會將所屬機關、金融周邊單位及金融同業公會,現有為民服務專線電話整併成一個簡單易記的號碼「1998」,以方便民眾在涉及金融消費及業務需要諮詢服務時,可以快速有效的得到專人服務。
「1998金融服務專線」服務時間從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之上午8點30分到下午5點30分,服務範圍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及檢查業務諮詢、申訴、金融爭議及各金融公會業務諮詢等服務內容。
1998金融服務專線是從「便民」的角度為出發點,希望能為民眾省去記憶許多金融單位電話號碼的不便,只要拿起電話直撥「1998」,就可以立即有金管會、金融周邊單位及金融同業公會同仁貼心服務。客服人員會依問題性質,採電話轉接或案件派送等方式處理,提供完整的諮詢與服務機制,迅速解決民眾問題,歡迎大家多加使用「1998金融服務專線」。
2013-09-28 7:05 pm
如有車禍處理、法律諮詢、保險理賠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免費諮詢!
中部地區民眾可至本人辦公室免費諮詢,林老師親自講解車禍處理流程。
2013-09-28 6:07 pm
要看當日簽约繳付首期保費時有無拿到繳付保費首期送金單(業務員個人簽名收據也可)如有是鉄定要付理賠金,如無爭議就很大。
參考: 天威車禍理賠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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