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欠下銀行卡數及財務公司30萬左右,數月前單方面以住處 借貸30萬以抵銷前一筆數。 住處是公屋,父母聯名,在土地註冊處上已發現那筆30萬借貸,公屋已買。我也是昨天才知道部分財務公司只需要是契約上業主,則不需要其他文件便可批出貸款。
請教我可以點做,公屋今年中供完,買時才20萬。 單方面申請父親破產?公屋會被收回? 公屋會被強行拍賣? 現在家中真能沒能力還這筆貸款。 請求熟悉法律及破產條例的朋友解答。
收錄日期: 2021-04-20 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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