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與我太太現有一聯名私樓各50:50擁有權, 現市值約300萬, 但還有55萬貸款未清還銀行.
現在本人太太要求離婚, 物業可轉名到本人名下. 但要求取回物業市值減去未還清的貸款和首期(因為首期是我父母給的) 約100萬.
我參考過之前的文章有以下推論~
如做轉名就要當本人重新買賣再做按揭50% 20年期. 300萬樓價可借到150萬, 我可將100萬給她再把剩下的50萬還清舊有的借貸.
另外要給律帥轉名費約$5000~8000. 印花稅$45000.
之后本人需要在20年內還清150萬貸款給銀行.
請問以上推論是否正確呢?如有錯誤或補充請指教一下小弟.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