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件裁決

2013-09-21 2:43 am
想請問大家
家父日前因為遭警察攔下但拒絕酒測(沒有酒駕但是精神狀況不佳)
機車被警方扣留保管但警察沒有開單就自行離去(涉及種種原因此處不贅述)
且態度惡劣
上網一查才發現已遭行政處分
想要提起行政訴訟(跳過申訴因為我認為沒用 而法律允許)

但是我擔心的是萬一等到結果出來是敗訴
那不是還要加倍繳納因為逾期未繳的罰鍰(9萬加倍我們家真的賠不起)

請各位幫幫我

回答 (3)

2013-09-22 7:33 pm
✔ 最佳答案
警員態度惡劣 板大投訴是一回事

但警方作法有法源依據

依照現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第四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敢問板大 認為自己還有勝算嗎?

板大父親不對之舉 如何打贏該行政訴訟
參考: 自己
2013-09-22 5:29 am
我反到覺得原po用詞偏頗....鬼知道當時你們是怎麼應對的!說不定是你們跟警察大吼大叫咧!
還有你不用操心加倍部份,在訴訟(願)期間,如果你有提出申訴,執行機關應當會暫緩執行!
2013-09-21 7:16 am
精神狀況不佳駕車也是公共危險罪

如果沒酒駕為甚麼不敢酒測?

不過就是吹一口氣而已~

當你拒測 警方當場就已經告知拒測的下場

如果還拒測就開立9萬元的拒測罰單了

現在才來說賠不起?

收錄日期: 2021-05-04 01:34: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920000016KK0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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