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第一次持有二級毒品以及施用

2013-09-18 1:38 am
我想問一下各位專業人士!!!

我是第一次被抓到持有二級毒品數量為1瓶,當下也有施用,也已經有驗尿以及抽血,驗尿的結果肯定驗的出來!!!

這樣我會被判什麼刑責,一定會勒戒嗎?除了勒戒,我有上網看了一下有戒癮治療

但是戒癮治療的機會好像不大,而且要在判決下來之前去申請,事發到現在還不到一個禮拜,還在等結果,那會不會第一次去開庭就直接叫我去勒戒我連申請都沒得申請。

戒癮治療跟勒戒差在哪邊??都收費嗎??
更新1:

戒癮治療該如何申請,一定要律師寫才可以嗎? 大概是收多少錢呢

回答 (2)

2013-09-27 5:43 pm
✔ 最佳答案
hi,發問者您好:

您是施用及持有二級以上毒品,要把施用和持有分開來討論。

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會先被勒戒,勒戒期內如果確定你不會再施用的話,就會釋放,不起訴。

如果勒戒期滿(最長兩個月)沒有辦法確定你不會再施用的話,那會強制戒治(六個月以上到一年)。戒治完成也會釋放,不起訴。

勒戒或者強制戒治之後,五年內再犯的話,就會用第10條的規定起訴判刑。

你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請求接受自費的戒癮治療。沒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狀況的話,檢察官會讓你緩起訴附加戒癮治療。

勒戒和強制戒治,等於和坐牢差不多,你要「關」在勒戒所或者戒治所裡面,會失去人身自由。

戒癮治療是在指定醫院治療輔導,並不會失去人身自由。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你想減輕判刑的話,要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7條的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僅供參考
參考: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2013-09-18 6: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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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2 17: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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