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車輛多年前早已交由機車行處理報廢
因最近收到機車報廢切結書
去查了一下
才發現車牌還在我名下
還有一張機車強制責任險罰單10000萬元
違規日期:90.12.28
舉發日期:91.01.02
裁決日期:94.12.08
移送執行:97.11.19
結果目前我還沒收過行政執行通知書
間理站的資料也還在
想請問各位的是
這張罰單還需要繳嗎?
在這張罰單存在的原則下
我該如何處理該張罰單以及報廢該車牌?
更新1:
to 憶緣: 感謝妳的回覆 但我問的是 違規日期:90.12.28 舉發日期:91.01.02 裁決日期:94.12.08 移送執行:97.11.19 那這張罰單還需要繳嗎?
更新2:
to 風水似月: 感謝您的答覆~ 這陣子爬了一下文發現 助行政罰法實施以來 此類違規應該是時效性至多只有八年而已(3年行政裁決以及5年行政執行) 為何您的答覆卻是要到民國107年 監理站自民眾違規到送執行卻足足拖了7年還沒送執行(行政罰法規定是三年) 想請問 基於行政罰法第27條 案件自行為發生起3年內未裁決 即喪失其時效性 本案件自90.12.28至裁決日94.12.08 超過行政罰法規定的3年期 如要撤銷該罰單是至監理站提出異議 還是地方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