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時效~

2013-09-16 11:38 pm
本人有一張民國90年12.28的機車強制責任險罰單
該車輛多年前早已交由機車行處理報廢
因最近收到機車報廢切結書
去查了一下
才發現車牌還在我名下
還有一張機車強制責任險罰單10000萬元
違規日期:90.12.28
舉發日期:91.01.02
裁決日期:94.12.08
移送執行:97.11.19

結果目前我還沒收過行政執行通知書
間理站的資料也還在

想請問各位的是
這張罰單還需要繳嗎?
在這張罰單存在的原則下
我該如何處理該張罰單以及報廢該車牌?
更新1:

to 憶緣: 感謝妳的回覆 但我問的是 違規日期:90.12.28 舉發日期:91.01.02 裁決日期:94.12.08 移送執行:97.11.19 那這張罰單還需要繳嗎?

更新2:

to 風水似月: 感謝您的答覆~ 這陣子爬了一下文發現 助行政罰法實施以來 此類違規應該是時效性至多只有八年而已(3年行政裁決以及5年行政執行) 為何您的答覆卻是要到民國107年 監理站自民眾違規到送執行卻足足拖了7年還沒送執行(行政罰法規定是三年) 想請問 基於行政罰法第27條 案件自行為發生起3年內未裁決 即喪失其時效性 本案件自90.12.28至裁決日94.12.08 超過行政罰法規定的3年期 如要撤銷該罰單是至監理站提出異議 還是地方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呢?

回答 (5)

2013-09-25 10:28 pm
✔ 最佳答案
★高大瑋回答★
一.行政罰法~是95年2月5日才開始實施.
在此之前沒有行政罰法~
違規日期:90.12.28~不適用此法.

98年二月份以前
監理單位擁有5年裁決期,另外再加上5年的追繳期限.
98年二月份以後新修正
監理單位 擁有5年裁決期(改為三年).
另外再加上5年的追繳期限.

二.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 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但自五年期間 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
不得再執行。

三.提問板大該案件被移送強制執行
是97.11.19.
依規定:五年執行催討屆滿日期是102年11月18日.
自102年11月19日起~107年11月18日止.
未完成催討者~不得再追討.

所以:板大與其他回答者爭論的癥結與方向
基本上與政府所公告實施的法令時效是有所差異的.

四.案件已經移送強制執行
(管轄權已經移轉給行政執行處~不在監理處了)

你想撤銷此張罰單~
只能改以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行政訴訟.

以上提供參考~希望能解你疑惑







2013-09-25 21:15:54 補充:
該如何報廢該車牌?

必須結清違規案件後始可辦理繳銷
請備:
車主身分證
印章
行車執照
號牌
參考: 行政執行法
2014-09-16 7: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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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9 2:41 pm
很抱歉
你還是要繳納!
因為移送執行
所以會多延長十年時效!
最慢到107年這張紅單才會過期

至於你所謂報廢
我看也只是車體回收
並沒有到監理所(站)進行報廢
很多人都被車行傻傻的騙了
奉勸各位
車體報廢絕對絕對要到監理所(站)辦理異動
至於賣給車行就絕對絕對要簽約,並一字一句的看完合約內容!
參考: 監理經驗
2013-09-17 5:00 am
該車輛多年前早已交由機車行處理報廢


但白紙黑字才有用!!所謂的機車行有無拿到委託書或你們雙方契約?

也就是說機車行一旦否認!!口說無憑!!

既是講法律就是白紙黑字才算數!!

再者機車行無辦理報廢!!怎能說你的車牌廢了呢?收據呢?

所以罰單是有用外!!你必須繳納後報請廢牌程序!!這樣一來才算合法!!

2013-09-19 09:57:39 補充:
既沒報廢!!當然要繳!!

監理所要的是那張牌!!不是口說無憑!!

版主你那張牌萬一被人利用了!!搶劫....等刑事案件!!你都要到場說明!!

如同身分證.護照.健保卡肆處犯罪!!

目前處理方式就是到監理所繳納完並申請報廢程序!!完成廢牌!!

2013-09-20 01:46:33 補充:
版主!!你要凹!!但你忘了!!罰單轉至裁決還有空窗期!!也就是說如罰單可先留置一年再轉交裁

決並無違法!!並不是第一時間就裁決!!

你是否先去問監理所問清楚再說!!畢竟公務人員不會因你而荒廢公文時效性!!

收錄日期: 2021-05-04 01:34: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916000010KK0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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