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可否自己選擇跟爸或媽?(20點!)

2013-09-15 12:38 am
父母離婚,15歲可否自己選擇跟爸或媽?
子女意願有幫助?大不大?

回答 (4)

匿名 網友你好!

請問你問的是在香港的情況嗎?因第三位網友引述的資料,是台灣方面的法例,在香港並不適用!

按香港法例一般情況下,未成年者在父母離婚時,並未有全權決定自己的監護權歸那一方的權利,要由家事法庭法官按他們的實際情況去作出判斷!

當然未成年者有權提出自己的意願,但仍要視乎法官如何裁決!

而且有時還或有第三種情況的出現,如監護權會交給父母之外的第三方,如法庭、未成年者的公公婆婆,或外公外婆等!
2013-09-15 5:08 am

滿20歲係成年人若無限制行為之人的情形那麼父母親即無監護權的問題
對於自己的行為權益可以自己自由主張~同時也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因此既然監護權因已成年而消滅 ~就沒有所謂監護權的問題~
倘若未成年的話在6~9歲時法院會參考小孩意願作為判決的一部份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15歲是無法選擇要跟誰住在一起。
2013-09-15 1:00 am
父母離婚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法官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亦屬法官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
2013-09-15 12:47 am
1. no 2.no 3.small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42: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914000051KK00152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