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leu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關於公屋會否搬的問題?
答:樓上網友的答案部分正確,但在細節上跟事實有些出入,故在下稍作補充!
第一,現居公屋的家庭成員,在另行申請公屋時,無需先行取消戶籍,可以待成功獲編配新公屋租約後,才辦理取消原有戶籍的需要!故公屋家庭成員要先取消戶籍才能重新申請公屋一說,是不成立的!
相反按問題中提及的情況,則發問者後母反有要退出戶籍的需要!原因是她已跟戶主離婚,那按房屋條例則已離婚的非戶主一方,將失去續居公屋的資格而需要退出戶籍(當然要視乎其他情況,如所有子女撫養權的擁有等)!但退戶籍的原因是離婚而非因另行申請公屋!
而且妹妹的撫養權雖然歸母親,但卻並無逼切要取消戶籍的需要,因她仍是戶主的親生或合法女兒,父母離婚不會影響她跟父親的血緣關係,故仍然擁有續居原公屋的資格!因此除非她主動取消,或因無長期居於上址而被房署要求取消戶籍!
第二是寬敞戶的問題,按房委會網頁的資料,現在這一刻的標準仍然是一人單位人均居住面積是三十四平方米,而二人單位是六十八平方米!
樓上網友所言的一人單位人均居住面積三十米,及二人單位四十二米,祇是房屋委員會轄下資助房屋小組檢討後的建議幅度,這計劃仍未通過及付諸實行(雖然機會極高),估計最快實行的日期由今年十月份開始,但由於社會上存在著爭議聲音,故實際的執行日期仍然未定!
不過按 leung 網友所提及的現居公屋條件,則由於即使祇餘二人但仍然未超過上限而無需成為寬敞戶,故不需要調遷則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