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屋會否搬的問題

2013-09-12 5:17 am
是咁的,我和爸爸、後母、妹妹住在39.8平方米的公屋單位,間屋有四個人名。但爸和後母離婚,而妹的撫養權由後母得到,之後個後母和妹兩個去申請公屋。如果佢兩個申請到而且搬到新屋,咁即是現在住的公屋由4人變到得我同爸住(即兩人),咁房屋處會唔會要我同爸搬去較細的公屋,定是可以住現在的39.8平方米的公屋呢?

回答 (2)

✔ 最佳答案
leu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關於公屋會否搬的問題?

答:樓上網友的答案部分正確,但在細節上跟事實有些出入,故在下稍作補充!

第一,現居公屋的家庭成員,在另行申請公屋時,無需先行取消戶籍,可以待成功獲編配新公屋租約後,才辦理取消原有戶籍的需要!故公屋家庭成員要先取消戶籍才能重新申請公屋一說,是不成立的!

相反按問題中提及的情況,則發問者後母反有要退出戶籍的需要!原因是她已跟戶主離婚,那按房屋條例則已離婚的非戶主一方,將失去續居公屋的資格而需要退出戶籍(當然要視乎其他情況,如所有子女撫養權的擁有等)!但退戶籍的原因是離婚而非因另行申請公屋!

而且妹妹的撫養權雖然歸母親,但卻並無逼切要取消戶籍的需要,因她仍是戶主的親生或合法女兒,父母離婚不會影響她跟父親的血緣關係,故仍然擁有續居原公屋的資格!因此除非她主動取消,或因無長期居於上址而被房署要求取消戶籍!


第二是寬敞戶的問題,按房委會網頁的資料,現在這一刻的標準仍然是一人單位人均居住面積是三十四平方米,而二人單位是六十八平方米!

樓上網友所言的一人單位人均居住面積三十米,及二人單位四十二米,祇是房屋委員會轄下資助房屋小組檢討後的建議幅度,這計劃仍未通過及付諸實行(雖然機會極高),估計最快實行的日期由今年十月份開始,但由於社會上存在著爭議聲音,故實際的執行日期仍然未定!

不過按 leung 網友所提及的現居公屋條件,則由於即使祇餘二人但仍然未超過上限而無需成為寬敞戶,故不需要調遷則是事實!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09-12 6:41 am
1. 你後母跟你妹要申請公屋, 首先要退戶籍, 故此不用等她們搬出去, 你們的公屋已變成 2 人.

2. 2013 的寬敞戶標準, 是 1 人 30 平方米, 2 人 是 42 平方米, 故此今年暫時是不用搬.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43: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911000051KK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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