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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規定,訓練人工生殖技術員之醫療機構需符合:「每年施術數應達50個取卵周期以上,且年齡未滿38歲使用新鮮胚胎之個案,其取卵周期年平均活產率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因為懷孕10個月才生產,生產後進行統計分析尚需數個月的時間,所以國民健康局核定(主動核定,不需申請)為民國99年人工生殖技術員之訓練機構,乃是根據民國97年的數據;而經核定為民國100年人工生殖技術員之訓練機構,乃是根據民國98年的數據。
高屏地區13家生殖中心,只有6家符合上述資格,經國民健康局核定為民國99年人工生殖技術員之訓練機構:生安醫院、長庚醫院、高醫大附設醫院、健新醫院、同喬眼科診所(附設生殖中心)、阮綜合醫院。
高屏地區13家生殖中心,只有5家符合上述資格,經國民健康局核定為民國100年人工生殖技術員之訓練機構:生安醫院、長庚醫院、高醫大附設醫院、健新醫院、同喬眼科診所(附設生殖中心)。
人工生殖機構人員繼續教育認定要點
一、為辦理人工生殖機構人員繼續教育之認定,依據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人工生殖機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以下簡稱本繼續教育),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其委託相關團體辦理本繼續教育之審查、認定與核備等相關事宜。
三、凡經本局許可通過之人工生殖機構,其施術醫師每三年應接受三十六小時,技術員及諮詢員每三年應接受二十四小時,精子保存庫之品質管理員每三年應接受十二小時之繼續教育,其課程內容如下:
(一)不孕症。
(二)人工生殖技術。
(三)生殖內分泌。
(四)諮商。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心理、倫理及法律相關課程。 前項第五款繼續教育課程,施術醫師、技術員及諮詢員每三年不得少於五個小時,品質管理員每三年不得少於三個小時。
四、前條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認定如下:
(一)A類
1.參加台灣生殖醫學會或中華民國生育醫學會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
2.參加美國生殖醫學會(ASRM)年會或歐洲生殖醫學會(ESHRE)年會,每小時積分一點(每次年會以十二小時為上限)。
(二)B類
1.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每年以四小時為上限)。
2.亞太(ASPIRE)年會或太平洋(PRSFS)年會,每小時積分一點(每次年會以五小時為上限)。 3.其他國內外學術訓練課程。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課程不分A類或B類;施術醫師A類積分每三年至少二十一小時,技術員及諮詢員A類積分每三年至少十四小時,品質管理員A類積分每三年至少七個小時。
五、國內機關(構)辦理人工生殖機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之積點認定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辦理機關(構)於舉辦本繼續教育二週前,將辦理計劃(含課程、時數及師資),向本局或其委託單位提出申請審查、核定。
(二)各辦理機關(構)應於舉辦後,將辦理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學員名冊,送請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備查,並將學員名冊登錄於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三)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
六、個人參加國內、外繼續教育課程申請積點認定者,應於三個月內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施術醫師、技術員、諮詢員及品質管理員繼續教育個人積點審定申請表。
(二)參加繼續教育課程或年會者,應提供舉辦機關(構)所核發之參加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