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問題,如果員工通知了1個月後不做,但一直曠工不上班...

2013-09-08 7:09 am
勞資問題,
如果員工通知了1個月後不做,
早前大家合約定明須一個月前通知離職,否則要一個月代通知金代替
但員工一直曠工不上班,隔2天又上班一天,那麼老闆可以點做?
因為已到出糧日,又沒有理由不出上一個月糧,
但如果出了糧,員工一直曠工不上班,但又不是請病假,又沒有醫生紙
雇主可以點做?

那麼合約雖然定明雙方要一個月通知期,但員工一直咁做,像逼雇主提早炒佢,
對雇主好像很不公平...

請問雇主遇到以上情況,可以點做?可否因出了警告信3次即時解聘員工?及扣員工一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

謝謝

...

回答 (2)

2013-09-09 4:00 am
✔ 最佳答案
一個月通知期的意思就是當要解除僱傭契約時, 要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通知期期間僱員仍要如常工作, 僱員要為僱主工作多一個月, 僱傭契約方可以解除. 未放的年假不可以在通知期內放取, 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未放年假的工資.

遇到有醫生証明的病假時, 只要不是濫用了病假機制, 這是僱主可以接受的.

現在你的員工是無故缺勤, 除非他可提出我們認為合理的解釋, 否則可視作通知期不足. 假設這一個月通知期包含 31 天, 又假設通知期期間員工共有 20 天缺勤, 換句話說他只為僱主工作了 11 天, 於是我們只須向員工支薪 11 天, 缺勤的 20 天視作通知期不足, 員工須向僱主支付 20 天的代通知金.

當員工明天 (或下次) 上班工作時, 你必須向他陳述以上的一點, 因為通知期不足, 就要向對方支付代通知金, 我們是按照 僱傭條例 (香港法例第 57 章) 處理.

至於警告信及即時解僱的問題, 貴公司是否有既定政策及紀律程序說明假如員工在指定時間之內收到 3 次書面警告, 就會遭即時解僱而不會獲得代通知金賠償? 貴公司是否已向該員工作出任何警告, 不論口頭或書面? 政策是否又有訂明犯了什麼過失就會收到書面警告? 這其實跟法例無關, 因為純屬公司政策, 法例並沒列明. 如果你對以上問題的答案是肯定, 你可以把他即時解僱; 否則, 我們都是建議你把他缺勤的日子視為通知期不足.

其實辭職員工的紀律永遠是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 即使以你這位員工的表現, 為你多工作一個月又如何, 當他上班時態度散漫, 作為僱主又有何對策? 我們再有以下建議:

- 雖然年假不可以在通知期內放取, 如果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 可以讓僱員放取年假而早一點離職, 這是很多機構的慣常做法, 但一定要雙方同意.
- 僱主寧可向僱員支付代通知金, 讓他早點消失. 對, 僱員佔盡利了, 但總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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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8 7:22 am
曠工冇薪,相信佢知道亦唔至在,而且最尾個月通常計日薪,你可以扣薪或扣假,糧當然要出,但考勤都要做。


收錄日期: 2021-04-16 16: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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