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Conni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香港政府曾立例要求物主於某期限內向漁農處登記(是否漁農處?,總知是相関部門),以示這標本合法化,但己錯過了這期限,(好像是+多廾年前了),現在可否重新登記?
答:香港政府為了確保野生動植物標本的國際貿易不會危害到這些物種的生存,各國於一九七三年簽訂了《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 公 約 》),並於一九七五年全面實施,透過許可證制度規管瀕危動植物的進口和出口。截至二零零九年三月,全球共有175個締約國。
政府並於 2006年制定香港法例第 586 章《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該條例 ),履行《 公 約 》的規定。該條例規定,凡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列明物種的標本,不論屬活體的、死體的、其部分或衍生物(包括藥物),均須事先申領漁農自然護理署發出的許可證。法例亦指明在某些情況下准予進行列明物種的交易,而無需申領許可證。有關的管制制度大致上參照《 公 約 》的規定。
該條例適用於所有進行牽涉瀕危物種的活動的人士,包括貿易商、旅客及個別人士。
上述資料節錄自 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 的網頁!
http://www.afcd.gov.hk/tc_chi/conservation/con_end/con_end_reg/con_end_reg_ord/con_end_reg_ord.html
2.如提出登記後被拒絕, 這物品己曝光會否被指非法藏有而被充公?
答:要視乎情況而定!因祇要該物品非作商業用途,有機會可被視為是個人家庭財物而得以保留!
但這些物品是要在合法的情況下獲得的,那由於購買單據經已遺失,則單靠跟該標本的合照似乎未能確證來源是合法的!
故或會有被沒收充公的風險!
或許下面一段東方日報的新聞會對你有參考的價值!
法庭:男警涉藏瀕危動物標本
【本報訊】警方調查一名警員被指販運嬰屍出售供他人作「養鬼仔」用途的案件,上門到涉案警員住所搜查時,發現他涉嫌管有一隻屬瀕危動物「懶猴屬」的標本。涉案警員被控一項管有瀕危動物的標本罪名,昨在九龍城法院提堂時否認控罪,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十九日預審,期間准繼續以五千元保釋外出。
案中被告馬振康,二十八歲,報稱警員。控罪指他於今年一月七日,在其位於黃埔花園第五期的住所內,並非按照香港法例《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規定,管有或控制「懶猴屬」的標本。
據悉,有傳媒於年初報道指被告涉嫌兜售嬰屍供人作「養鬼仔」之用,警方得悉事件上門搜查,發現被告家中藏有一個樽,涉案的「懶猴屬」標本浸在樽內液體中,遂將被告拘捕,被告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從泰國購入該標本。據悉自案件揭發後,被告已被停職。
控方昨向法庭表示,控方將會傳召十名證人,另會播放五份被告的會面錄影片段,片長近五小時。被告昨日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認為案件涉及法律問題,故敦促他盡快聘請律師,並准他保釋至下月進行預審。
據資料顯示,「懶猴屬」是懶猴科下的動物,在夜間活動及棲於樹上,尤其喜歡棲息在熱帶或亞熱帶的雨林及竹林,主要分布在東南亞及中國南部。成年「懶猴屬」身長約二十至四十厘米,最重可達兩公斤,因其大眼睛可用作藥材而常遭獵殺,因此被列為易危或瀕危物種。
案件編號:KCCC 1733/2013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509/00176_082.html
3.如沒証書可合法買賣,交易嗎?4.如全權交與律師處理可以嗎?律師會否接受?
答:如未取得合法的豁免許可證,當然不能公開交易,因觸犯法例規定,最高罰則是罰款五百萬及監禁兩年!而被檢獲的標本亦無需另作命令而即時沒收歸政府管有!
如有合法的豁免許可證則並不需要律師的協助,而在未能出示合法的豁免許可證情況下,相信不會有律師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接受委託!
上述新聞中提到,被告人並非按照香港法例《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規定的意思,便是並未依法申請豁免許可,及無法證實來源是合法的,故連管有都經已違法,更遑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