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在澳門開立銀行戶口

2013-09-05 2:19 am
如本人破產期內,在澳門銀行開立戶口,破產管理處會否查到本人在海外開立左銀行戶口?破產管理處又會否查到該戶口內的資金來源?

回答 (2)

2013-09-05 8:54 pm
✔ 最佳答案
K 網友你好! 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本人破產期內,在澳門銀行開立戶口,破產管理處會否查到本人在海外開立左銀行戶口?

答:Gary 網友的答案基本正確!

但你要注意,破產管理署雖然無在港境外調查及執法的權力,但假若被破產管理署揭發這事,則仍然可以對你展開刑事檢控而並非無任何事可做!

因你的這個行為,經已觸犯 香港法例第六章《破產條例》中的 第 129(1)條「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中的幾個指控!

(1)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2)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其保管及控制下的財產!
(3)在提出破產呈請後,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港幣五十元( $ 50 )或以上的任何部分!
(4)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有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5)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上述指控的任何一條(或同時被控違反多條)如經公訴被判罪名成立,可被判以監禁六個月至兩年不等,兼留刑事案底!

若果被控更嚴重的使用虛假文書罪名,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的 第 73 條「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則如經公訴罪成更可被判監最高達十四年!

故後果不可謂不嚴重!故請小心考慮及處理!


你或者會問,既然破產管理署在外地無調查及執法的權力,那有可能會知道嗎?

答案當然是有機會的!理論上破產管理署對破產者在外地資產的申報,都祇是倚賴破產者的自律,但不表示署方無其他途徑察覺這些違規的情況!

例如有人向署方舉報!

或其他原因,在下更曾接觸某個案,破產者是因為在外地有業務糾紛,被人於外地法院起訴!結果導致被破產管理署發現原來該破產者有生意收入及財產在外地而從未申報,最終該破產者被控不誠實申報!最終如何判罰則由於他再無補充故在下並不知曉,但他惹上官非則是確定的!


破產管理處又會否查到該戶口內的資金來源?

答:如果破產管理署已確定該破產者在外地持有賬戶,則當中存款來源經已不重要!

因署方會按慣例將這些存款視作破產者名下的資產,而作出追討並要求充公!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09-05 2:21 am
Both answers are no.

However, if you fail to make the 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 notice of the account in Macau, you may be prosecuted by criminal fraud.

收錄日期: 2021-04-24 08:37: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904000051KK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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