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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換句話說,房東與房客若未於契約書中,定立提前終止契約的違約條款,則不會有違約的問題。此時,您只需依照民法第453條定期租約之提前終止的規定,向房東預告自己將於何時提前終止租賃關係;並約定淨空點交、返還房屋相關事宜即可。
押金是土地法第99條的規定,因土地法為民法的特別法;所以,針對房屋及土地相關規定而論,土地法優先適用於民法。
押金收取目的,是用於契約終止時,房客若有積欠租金、水電等相關費用、或租賃物有毀損遺失時,可供扣除之用;並不是用在違約之上。實務上,房東不習慣退還押金,再向房客收取違約金;所以,常直接從房客的押金中,扣除相當的金額作為違約賠償,導致許多人都以為押金就是違約金的謬誤。
結論:
若您與房東不曾將提前終止契約,應給付相關賠償的約定,做成口頭承諾、或簽定於契約書中,則您有權向房東提出違約的抗辯。至於,押金是否會被房東扣除,則需視您於租賃期間,是否有積欠任何費用、或租賃物有否損壞遺失,而需賠償來論。
以上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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