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2年月租1萬押金2個月只住1月想搬家請問違約金

2013-09-02 3:49 pm
如提,租約2年,月租1萬,押金2個月

目前只住1個月就想搬家了,請問一般違約金如何計算?

是押金全被拿走嗎?或是還有其他的?謝謝
更新1:

請問:所以我還是有向房東討回押金的希望囉??

回答 (3)

2013-09-02 9:02 pm
✔ 最佳答案
您好:

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換句話說,房東與房客若未於契約書中,定立提前終止契約的違約條款,則不會有違約的問題。此時,您只需依照民法第453條定期租約之提前終止的規定,向房東預告自己將於何時提前終止租賃關係;並約定淨空點交、返還房屋相關事宜即可。

押金是土地法第99條的規定,因土地法為民法的特別法;所以,針對房屋及土地相關規定而論,土地法優先適用於民法。

押金收取目的,是用於契約終止時,房客若有積欠租金、水電等相關費用、或租賃物有毀損遺失時,可供扣除之用;並不是用在違約之上。實務上,房東不習慣退還押金,再向房客收取違約金;所以,常直接從房客的押金中,扣除相當的金額作為違約賠償,導致許多人都以為押金就是違約金的謬誤。

結論:
若您與房東不曾將提前終止契約,應給付相關賠償的約定,做成口頭承諾、或簽定於契約書中,則您有權向房東提出違約的抗辯。至於,押金是否會被房東扣除,則需視您於租賃期間,是否有積欠任何費用、或租賃物有否損壞遺失,而需賠償來論。

以上請指教~

歡迎隨時上我的部落格討論:
情定小王子~賃居租屋法律、智慧財產權、飾品、烘焙、手工皂
參考: 本身是教育部及內政部不動產租賃的法學者
2013-09-10 5:33 am
hi,發問者您好:

民法441: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你自己不想續住,那就是你自己的事由,如果你們當初沒有約定在承租期限內提早結束的辦法,房東可以要求你繼續付租金到契約到期。

你當然也可以搬家耍賴不給租金,那房東就可以用那兩個月的押金抵租金。抵完兩個月以後,再過兩個月,房東有解約的權利(土地法100條)。

民法的規定很清楚,你們的契約是有期限的,除非有約定提前解約的方式,雙方都必須照著期限走(民法450條、453條)。



2013-09-09 21:52:26 補充:
沒有約定違約的賠償方式,只是違約時,雙方沒有辦法就違約互相主張權利義務而已,並不表示因此取得違約的權利。

你想解約,房東可以不同意。你想不繳房租就搬家,土地法100條就直接規定可以用押金抵租金。這是法律給的權利,就算租約沒寫,並不會妨礙房東依法去主張權利。

至於押金的法律規定,其實在土地法98以及99條,指的就是預先給付的金額,擔保房客可以履行房客的義務(繳租金等),而這個金額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

房東除了可以拿這個「押金」抵房租以外,還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要求你繼續履行契約義務→繳房租直到契約到期。

2013-09-10 09:14:28 補充:
定期契約如果沒有在租約中,事先約定可以半途解約的方式的話,房客根本不能用民法453條去主張要中途解約。這和有沒有違約金的約定,根本無關。

違約賠償和解約權利,民法裡面是不同的兩條條文規定,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權利義務關係。

違約可以約定違約的賠償方式(民法250條),解約要約訂解約的條件(民法453條)。

不會因為沒有約定違約的賠償方式,就取得解約的權利。

違約如果沒有約訂賠償方式,只是違約的人不必多賠違約金而已,依照民法仍然可以要求違約的一方繼續履行契約。
參考: 民法、土地法
2013-09-02 3:52 pm
依我經驗,押金被沒收,沒有違約金這項東西..!

收錄日期: 2021-04-20 19:50: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902000015KK0203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