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是「支付命令」吧,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是不會寄給債務人的,如果你沒有在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才會確定,如果你在20日內提出異議,就會進入訴訟程序,如果債權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無誤且你不爭執的話,只是你要多跑法院開庭而已,不要理會債權人無理的要求。
存證信函內容大概寫你有賠償多少金額之意願,請債權人於幾日內提供受款方式給你即可,若債權人再打電話來,記得錄音,如果刑事部分還沒有判,若他又說要你賠幾倍的金額,之後該錄音可與存證信函作為你有賠償意願,是對方要求無理賠償之證明,可作為法官判決時量刑之參考。
提存的程序如下:
1.提存人應先向地方法院福利社售狀處購買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一式2份或於地方法院院提存業務頁面或司法院網站熱門連結項下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均不得以影印本代之)。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初核。
2.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
(二)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五)提存之原因事實。
(六)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
(七)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
(八)提存所之名稱。
(九)聲請提存之日期。
(十)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3.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提存人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委任狀亦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網下載)。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一)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提存書所蓋用之同一式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二)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代辦提存。
(三)提存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受任人則應携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印章。
4.清償提存費:
(一)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徵收100 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500元;逾十萬元者,徵收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二) 前項提存費及依民法第333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5.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認為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逕向地方法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提存費繳款書第四附卷聯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6.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准予提存」之旨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權人。
7.填寫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如得知提存物受取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請一併填寫。
辦理清償提存應備文件表:
1、聲請書面:
□提存書(一式二份)
□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受取權人每増一人,即應增加一份。)
2、繳納提存款:
□現金: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
□有價證劵:填「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以上均請至地方法院院代庫銀行駐院窗口繳納。
3、提存證明文件:依提存之原因事實而定。
5、身分證明文件:
□個人提存:提存人身分證正、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