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Xavier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果我不小心推倒人,人們受又傷,但他沒有報警,他可以保留追究權利嗎?
答:一般情況下,按《時效條例》第 27(4)條所示,涉及人身傷害的情況,申索限期是由意外發生當天(即原告人受傷當天)起計的三年之內,或由原告人知道受傷起因的日期(如往醫院治療及驗傷後,明白傷勢的嚴重性及能歸咎於被告人造成)起計,以較後者作準!
那想請問 Xavier 網友,你於問題中提到當年十一歲時於學校內曾誤將他人推倒,導致他(或她)受傷,而對方當時並無報警,對嗎?
故有些問題需要你補充資料或你自行思考,便能了解問題所在!
第一對方當時傷勢嚴重嗎?雖然無報警,但又可有往醫院診治療傷呢?
第二這事發生在多久之前呢?
正常情況下,如這事發生已過三年,而對方從未正式展開追究(如入稟法院民事訴訟,甚至祇是發律師信),則相信已過時限條例所定容許法律追討的時間!即現已無向你追究的法律權利!
其次即使對方有向你追討,但如對方並無當日往醫院驗傷的傷勢紀錄證明,則同樣難以向你追究!因對方無法確定他聲稱的傷勢是由你那次行為所造成,他可以在當日之後,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受任何形式的傷,這些傷不能算入你那次舉動當中要你負責!
故對方要追究你,必定要能出示當日事後即時驗傷的紀錄,才能證明傷勢由你的不當行為造成,而向你追究!
故個人意見!這事你是過慮了!
如你所言,對方祇是小小的傷,相信當天並無往醫院驗傷,故根本不會有足夠證據去追究你!何況祇是小事一樁,對方未必會浪費時間精神金錢去追究你!或許對方早已忘記這事了!
2013-08-28 12:19:50 補充:
對方真的追究你再說吧!
況且口講無憑,如上所言要能證明傷害確由你造成,才能追究!
而且這祇是小學生之間的輕微事故,最多是賠償湯藥費,不會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