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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基本法已經寫明解釋權及修改權都是屬於全國人大會常委會。
http://www.basiclaw.gov.hk/tc/facts/index.html#4
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參考《基本法》第158 條)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參考《基本法》第15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