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沒有佔領台灣,就被老蔣佔領,這個是現實。
正好相反,蔣介石元師是奉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進行佔領,自然得受盟軍制約。
但他卻在台灣進行殖民統治,甚至徵用台灣人來進行中國內戰,這根本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2013-08-25 18:55:23 補充:
今日國民黨流亡政權在台灣本的確源自《一般命令第一號》,
你以為1947年屠殺台灣平民的中國軍隊是徒步跨海的麼?
1949年運送難民的那些軍艦上掛又是哪一國國旗?
至於陳大腦包的國際法就更好笑:
割讓台灣予日本之馬關條約已經中華民國在對日宣戰之日(1941年12月9日)宣佈作廢,倘中國參加和會
若原本簽訂的條約可以自行宣佈作廢,
那美國可不可以自行宣佈《辛丑條約》作廢,八國聯合再海K中國一頓?
2013-08-26 14:33:57 補充:
回答者005
請考慮和約與其它條約間的差異
和約的目的在於「中止戰爭狀態」與「戰後處置」,
若是可自行宣佈廢止,那是表示恢復戰爭狀態不成?
此說若適用,則美國亦可自行宣佈《辛丑條約》作廢,八國聯手再海K中國一頓?
希特勒也撕毀《凡爾賽和約》,前題是你要有本事挨得起K才成
美國也在《辛丑條約》後的1907年12月和1924年兩度退還庚子賠款,但並未改變和約的性質
國際上並無所謂「固有領土」,
領土是可依割讓、買賣方式變更的,
《馬關條約》中是割讓性質,並無殘餘主權。
《舊金山對日和約》第十條中有歸範中國的權利,提及歸還在中國「1901年的一切利益與特權」,而《馬關條約》顯然並不在其中。
2013-08-26 14:50:37 補充:
SFTP第10條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國際法並不是中國自個說著爽的,目前現行有效條約皆收錄於美國國務院定期出版的官方文書(Treaty In Force),至於國民黨御用文人所謂的《開羅宣言》《日本降書》均未在列,《波茨坦宣言》則只列入八月二日美英蘇處理戰後歐洲問題的波茨坦公告,七月二十六日的對日招降公告並非「現行有效條約」。
2013-08-26 19:42:26 補充:
美國國務院只是例行收錄「有效條約」加以彙編,
國際上的事實則是《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告,只有兩個中國黨硬在吹狗螺
國際上公認的二戰對日本處置的條約確是《舊金山對日和約》,
要推翻SFTP也沒啥大不了,只管向諦約的48國宣戰便是。
這類《開羅宣言》鬼話不過中國人自個喊爽的,手槍自己在房間打也就罷了,在外公開表演那豈不成了然猥褻!
2013-08-26 20:44:30 補充:
重點是蔣介石是由盟軍麥克阿瑟元帥授權進行佔領,並不等「取得台灣」,
蔣介石政府在台灣只等同GHQ之於日本,更非原本的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以山寨版的中華民國政府搞借屍還魂的把戲而已,不然你倒找個復行視事的法源來聽聽。
台灣自然亦非中華民國領土,迄今你在所謂《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亦只能以「固有領土」帶過,就算上溯及五五憲草也根本無台灣在列。
要硬拗佔領即領土,那滿州要不要先還給俄羅斯先
2013-08-26 21:19:36 補充:
別說目前老共壓迫著美帝只是種中國式意淫,就算真強大到和美帝比肩,那也改變不了《舊金山和約》是國際公認二戰對日處置的母法,
正如不論中國難民之後如何粉飾,也改變不了中國擴張是侵略行為的事實。
這些中國難民令人無奈之處正在於他被共產黨趕出中國時要台灣人「同舟共濟」,等到中國真正侵略到台灣時又跑去喊「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
這種物種倒也是人間一絕!
2013-08-27 14:17:56 補充:
那又如何,希特勒廢除《凡爾賽條約》,最後不必承擔毀約的後果麼?
《舊金山和約》有48國簽屬,寧大可向締約48國宣戰,再來毀約不遲
《舊金山和約》中早規定了「除了條約明確列舉的事項之外,不得主張因該條約而受惠。」
除了條約明確列舉的之外,中國受惠事項不包括台澎。
2013-08-27 14:18:01 補充:
SFTP第10條中國受惠事項為: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
《馬關條約》是大清國皇帝和日本天皇兩造同意下「永久割讓」的,何來「竊取」之說?《宣統帝退位詔書》大清國皇帝退位詔書讓位於袁世凱時,大中華民國繼承自大清的本就不包括台灣,不然你在拗個啥?
2013-08-27 14:33:23 補充:
好笑的是赤藍陣營支持者往往先拿國際法當幌子,
等國際法站不住腳,就改扯歷史,兜了半天發現自打嘴巴,
惱羞成怒下曰:國際法只有強權,沒有公理
那麼先前引了大批國際法理所為何來?
說穿了也不過骨子裏漢沙文主義作祟而已,
此中華人進化無望之根源也!
2013-08-28 01:29:46 補充:
洗腦洗得真徹底,當時的台共武力根本微不足道,若非當時二七部隊出面主導反抗國民黨暴行吸納了其他勢力聯手只怕根本沒人鳥他,台灣當時貧富並不似日本那麼懸殊,共產黨又怎搞的起來?所謂左翼多是在知識份子的讀書會中讀些馬克斯主義的書而已。
大清國在《馬關條約》明文台灣澎湖「永遠讓予」日本,而日本在SFPT中放棄台澎,至此台灣是處在聯合國託管狀態下,與GHQ統治下的日本及琉球民政府統治下的琉球是相同的位階。
2013-08-28 01:30:55 補充:
1945年聯合國追認的聯合國憲章明文
第77條(b)規定,從敵國分離的領土由聯合國託管 (The trusteeship system shall apply to …territories which may bedetached from enemy states as a result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2013-08-28 01:31:06 補充:
第76條(b)規定,託管的目的在使之自治、獨立 (The basic objectives of the trusteeship system… shall be…to promote… self-government or independence)。
真正造成台灣地位混淆不清的不就是那個在台灣進行威權統治的流亡政權!
2013-08-28 01:52:39 補充:
閣下開口台獨,閉口台獨,這也是洗腦之功
台灣既非中華民國領土,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又從何「獨立」出來
台灣該做的只是以台灣名義取得國家身份,至於想當中國人的大可如吳珈慶般直接入中國籍去…,誰欠你的?
2013-08-28 20:05:04 補充:
「領土已成為聯合國之會員國者」,問題是台灣至今都不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大中華民國繼承自《宣統帝退位詔書》中領土本來就不包括台灣,
何況1945年憲章公告其時台灣是哪一國領土?
日本放棄台澎是到1951年《對日和約》才生效的。
當時該提出“alteration or amendment”的才是蔣介石底下的中華民國,違背託管原則將佔領地說成自己的才是違反聯合國憲章之舉吧。
「節參字第零三九七號訓令」本身就已違反《海牙第四公約》第四章附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禁止強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之強權宣誓效忠。」
2013-08-29 05:31:09 補充:
今日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其實是源自盟軍麥克阿瑟元帥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所授權,亦既蔣介石元帥是以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奉命進行受降與佔領。但佔領並不代表可納入自個兒領土,別忘了滿州可是由蘇聯進行佔領,若是誰佔就是誰的,那今日中國東三省豈不該歸俄羅斯所有?
正因國民黨政權自知在法理上不具正當性,才會拿《開羅宣言》出來唬弄世人,事實上《開羅宣言》英文稿檔案的就打上“Press Communique”的確是篇新聞公報,前言更指明是開羅會議後的「概括聲明」(general statement),充其量只是表明當時參與國的意向,連主事者的簽名都欠奉,不具簽名的新聞稿自然更談不上任何法律效力。
開羅謊言被抓包後,國民黨的御用文人開始翻箱倒櫃找出《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出來唐塞,以《日本降書》提及《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又提及《開羅新聞公報》,來個三段式論證,因有《日本降書》提及所以有《波茨坦宣言》,有《波茨坦宣言》故《開羅新聞公報》有效…,坦白說這三者都不符條約(Treaty)的定義。
《日本降書》只是個意向,表示接受盟軍「無條件投降」;其它則是待戰後正式和約的諦結,因此並非條約(Treaty);而《波茨坦宣言》“Proclamation”一字已講明其意涵為公告而並非條約。波茨坦會議召開時納粹德國已投降,日本帝國則尚負隅頑抗,在當事國尚未投降時又如何能進行處置?頂多只是個聲明方案而已,三個文件既然皆非有效條約,自然更不可能得出新聞公報具法律效力的結論了。
國際上有效條約在美國國務院定期出版的官方文書「現行有效條約」(Treaty In Force)都有收錄彙編,這才是美國確認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與協議。當中《波茨坦宣言》只列入八月二日美英蘇處理戰後歐洲問題的波茨坦公告,並不包括七月二十六日的對日招降公告,而《開羅新聞公報》和《日本降書》均末列入「現行有效條約」內。
二戰對日本戰後處置只有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這是日本戰後處置的母法,子法不可能抵觸甚至推翻母法,之前的公告或聲明頂多只是當時的意向仍需以戰後的條約(Treaty)為最終處置,當然不論和約運作過程中的種種方案為何,最終在1951年九月八日生效的文件才是唯一有效的和約條文。
圖片參考:
http://noah4672.files.wordpress.com/2012/09/clip_image0031.jpg?w=504&h=339
回過頭來看1895年的《馬關條約》,這是大清國皇帝和日本天皇兩造同意授權下諦結的和約,明文台灣、澎湖「永久讓予」日本帝國,第五款予百姓二年緩衝自行決定當日本人或清國人,這是在符合國際法規範下所簽定的條約,「竊佔」云云不過是政治辭彙罷了。而中華民國從《宣統皇帝退位詔書》中繼承而得的疆域自然不包括台灣、澎湖在内。
既然雙方交割完成,台灣、澎湖自然是已脱離中國領土,到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款放棄台灣、澎湖後,台灣成為佔領地,受蔣介石元帥統治,日本則受GHQ統治,琉球則由琉球民政府代管。
《舊金山和約》Article 2(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聯合國憲章第77條(b)規定,從敵國分離的領土由聯合國託管 (The trusteeship system shall apply to …from enemy states as a result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聯合國憲章第76條(b)規定,託管的目的在使之自治、獨立 (The basic objectives of the trusteeship system… shall be…… self-government or independence)。
顯然協助託管地的自治與獨立才是託管的目的。
而《舊金山和約》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剠份是有加以規範的
SFPT Article 10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SFPT 14 條則專指外國財產與賠償。
《舊金山和約》中更明文規定了「除了條約明確列舉的事項之外,不得主張因該條約而受惠。」
由此觀之中國取得權利與利益是以1901年後之不平等條約為限;台灣、澎湖早在1895年便已過戶清楚,自然與中國無關,別忘了除除了條約明確列舉的事項之外,不得主張因該條約而受惠。
要命的是受命託管台灣的蔣介石政權本身並非循國際法理行事的貨色,不但在台灣進行殖民式的威權統治,屠殺百姓,甚至徵用台灣人來進行中國內戰,這在在皆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依聯合國憲章原意是公民自決,台灣可在民主方式下選擇獨立或與中國結合成一國;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不過如此主張卻被誣指為台獨黨綱,事實上那只是公投黨綱而已,說穿了國民黨難民集圑目的不過是剝奪台灣人選擇自己前途的自由而已,和過去剝奪台灣人的言論自由如出一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