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物業分配問題

2013-08-24 8:56 am
本人跟內地女子結婚4年多, 她在廣州有工作, 一般數月才見面一次, 太太今年4月單程證來港,因發覺大家感情轉淡及性格不合, 現打算離婚.
本人在婚前已有一物業, 現在仍然供款中, 我跟媽媽同住而太太很少來港居住, 亦沒有對家庭付出任何代價, 如果離婚法庭會將物業當作共同資產分配嗎?

煩請各位幫助
更新1:

比如女方沒有工作及物業, 只暫住她姐姐家, 法庭會考慮她居住需要嗎?

回答 (2)

2013-08-26 1:15 am
✔ 最佳答案
pui hu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果離婚法庭會將物業當作共同資產分配嗎?

答:樓上網友的說法跟香港法例及事實並不相符!

首先女方既是循單程證的方式來港並領有香港身份證,則表示他已是合資格的香港居民,祇差未住滿七年取得永久居民的資格而已!

故即使她跟 pui hung 網友如今因意見不合要離婚,都不會影響她的居港資格,除非她仍未成功取得單程證還在申辦當中!故未住滿七年離婚後無法留港之說,並無事實根據!

而且獲發單程證的內地居民,原屬居地的戶籍已經取消!那如她未能留港又該往何處呢?

至於物業方面該如何分配,則要視乎雙方的意願!

按香港的離婚法例,如雙方同意則婚後財產可以隨意安排!但如有爭拗未能達成協議,則要交由家事法庭的法官按雙方的條件及需要去作出裁決!

pui hung 網友提到,該物業在婚前個人經已擁有,那能否視為是個人婚前的財產,而不被視為婚後共同擁有的財產,而免受女方追討呢?

假設女方在離婚時,真的提出要求攤分這物業,則能否成事主要是取決於家事法庭的法官,會將這物業視為是婚前個人還是婚後共有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都可以得到保留,但法庭亦會考慮其他因素去判斷會否納入婚後共同財產中去計算!例如這段婚約維持多久,配偶對家庭的付出等!

即是說,舉例某夫婦結婚十多年,而妻子辛勤照顧家庭多年而名下並無資產,丈夫婚前卻有個人財產或將婚後的資產都歸他名下!那在離婚時,即使這些婚前婚後的財產並無妻子的名字,但家事法庭都會視為妻子有權攤分其中的權益,因妻子在該段婚約期間付出了心血勞力去照顧家庭!故有分產的資格!

相反如婚約維持時間較短,則能保留婚前個人財產的機會便較高,即使對方有權分,比例也會大幅降低!

按 pui hung 網友的個案去討論,由於這段婚約維持時間不算久,加上女方長居內地工作,則理論上法庭會讓 pui hung 網友保留婚前個人財產的機會相當高!即使女方成功獲得分產的權利,所得比例亦不會太高(注意香港法例並無離婚時分一半家產之規定)!

還有一點,女方如有資產,在離婚時同樣要交出合計後再分配,並非祇計算男方的一份!



2013-08-26 12:11:33 補充:
比如女方沒有工作及物業, 只暫住她姐姐家, 法庭會考慮她居住需要嗎?

答:不會!除非她有機會取得全部業權!但在現階段看她並無取得全部業權的可能性!
如上所言,即使法庭確認她能享有該物業部分的權益(即使如此比例也會低,如一至兩成),但不可能因她祇佔小部分業權而將物業判給她住!
一般的做法是你以現金價值的方式去支付她擁有物業權益的代價,或以其他等額資產去交換其名下部分!
假若女方真的希望擁有該物業,則要向你支付你持有的八至九成權益,還要你同意才可成事!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08-24 11:18 am
物業上有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的.
另外你太太能否留港都成問題,因七年未夠就離婚.
再退一步說,香港樓,她一個人供得起嗎?

收錄日期: 2021-04-20 14:11:3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824000051KK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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