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每天的工作時間只有7小時(計時PT)
一禮拜休兩天
等於我一個月上大約140小時的時間
問題來了
老闆最近要我加班
需要多上3小時 湊10小時
以因應中秋節前的忙碌時段
現在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按照勞基法走
老闆要在第8~10這兩小時支付我時薪*1.33的薪水嗎
例如我時薪是120
這兩小時就是該領到120*2*1.33=$320?
我的計算有誤嗎?
請有這方面知識的大大幫我指點迷津 感恩
(*本人目前於統x某子公司工作
想觀察老闆說的與知識+大大所說的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之處 會再發問如何爭取自身權益 乃至於檢舉管道等 3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