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關於計時工讀生的加班費計算

2013-08-24 4:24 am
請問:

我每天的工作時間只有7小時(計時PT)

一禮拜休兩天

等於我一個月上大約140小時的時間

問題來了

老闆最近要我加班

需要多上3小時 湊10小時

以因應中秋節前的忙碌時段

現在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按照勞基法走

老闆要在第8~10這兩小時支付我時薪*1.33的薪水嗎

例如我時薪是120

這兩小時就是該領到120*2*1.33=$320?

我的計算有誤嗎?

請有這方面知識的大大幫我指點迷津 感恩



(*本人目前於統x某子公司工作
想觀察老闆說的與知識+大大所說的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之處 會再發問如何爭取自身權益 乃至於檢舉管道等 3Q)

回答 (4)

2013-08-25 4:33 am
✔ 最佳答案
hi,發問者您好:

勞動基準法的法定每日工時為八小時(勞基法30條),超過的部份當然算加班(勞基法24條)。

加班費的計算為超過兩小時內,加計1/3。

兩小時以上到四小時內,加計2/3。

你的算法是正確的。

需要協助的話,請洽詢你工作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

或者直接洽詢勞委會:0800-085-151
參考: 勞動基準法、勞委會
2016-08-02 2:40 am
120*2*1.33=$320?這是錯誤的算法,因該事120*1.33=$159.6
2013-08-25 12:47 pm
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一條規範基本工資
第二十四條規範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
第三十條 規範基本工時
這三條規定有其因果關係;每ㄖ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八十四小時,每月基本工資不得低於19047元,每ㄖ工作時數超過八小時部份,列入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
計時工作者,通常採用按實際工作時數核計報酬,應視同另行約定工作者,除了工作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109元外,其每ㄖ工作時數、每週工作時數、每月工作時數、一般星期例假ㄖ及國定假ㄖ應否到工、特殊狀況須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給付方式等,都屬勞資協商範圍,其每ㄖ、每週、每月之工作總時數,仍受勞動基準法最高時數限制,且不得有損及勞工健康之情事
計時工每ㄖ工作七小時,全月工作未達第二十一條基本工時之應有總時數,是否適用第二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就有協商空間
(1) 按一般有作才有工資概念,僱主僅需給予增加時數按原訂每小時工資給付
(2) 勞資事前協商,僱主同意採用加班方式計薪,才可以用第二十四條計算加班費;否則,勞工應即表示不同意延長工作時數或不同意薪資計算方式
勞資未事前協商,勞工每月之工作總時數又未達基本工時應有總工時,且雇主給付每小時工資未低於基本工資規範之時薪給付數額,依此爭議,勞工未必有利
2013-08-24 4:58 am
這樣算沒錯,不過去說了老闆還會讓你做嗎


收錄日期: 2021-05-01 19:01: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823000015KK0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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