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女事主因不小心碰到一個玻璃瓶而打破...
玻璃瓶距離桌邊有30cm...
該女事主說出:該玻璃瓶放得太近桌邊
女事主的母親說:玻璃瓶也不是放得近桌邊...你也是有不小心
女事主其後不段用"該玻璃瓶放得太近桌邊"為由...否應自己的不小心而犯下的過錯
雖然女事主也因這事而腳部受傷...
同時女事主在滿地玻璃碎的情況下...要求母親立即替她拿膠布...
而打掃工作只由母親負責...而母親已有60
最後女事主在無法反駁下...用"玻璃瓶>親情"這是不應該抗駁
玻璃瓶是物主在家中唯一可以用的水壺
對比情況下...
女事主平時放在距離桌邊只有10cm的物品被碰到並跌在地上時...
她會說:我的(物品名稱)...賠錢...物品被碰到並跌在地並不是放得近桌邊...只是你刻意或不小心...不小心便要賠錢...刻意更要賠錢
到底這女事主的性格是否港女?
據說...她現任幼稚園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