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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禁物品 - 手提行李
第一類 槍支、火器及其他可發射射彈的裝置
經設計以發射射彈去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 或 能使人誤會為該等裝置 的物品,包括:
所有類型的火器,包括:手槍、左輪手槍、步槍、獵槍
玩具槍、能使人誤會為真正武器的複製及仿製火器,例如:槍式打火機
火器的零備件(望遠鏡式瞄準器除外)
壓縮氣槍及二氧化碳氣槍,包括:手槍、彈丸槍、步槍及滾珠槍
信號槍及發令槍
弓、弓弩及箭
獵魚槍及刺槍
彈弓及彈弩
第二型 眩暈裝置
經專門設計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裝置,包括:
電擊裝置,例如:電槍、電擊短棒
動物電擊器及動物屠宰器
使人喪失活動能力及機能的化學物、氣體及噴劑,例如:梅斯催淚毒氣、胡椒或辣椒噴劑、催淚氣體、酸性噴劑及動物驅除噴劑
第三類 附有尖點或銳邊的物體
附有尖點或銳邊的物體,而該物體可造成人身嚴重傷害,包括:
為砍切而設計的物件,例如:斧頭、短柄小斧(太平斧)及切肉刀
冰鎬及碎冰錐
溜冰鞋
剃刀刀片、開式剃刀(刀片置於卡糟中的安全型或用後即棄的剃鬚刀除外)、多功能小刀及開箱刀
可鎖定摺疊刀或彈簧摺刀,而該刀的刀刃長度不等
由金屬或任何其他強度足以可能被用作武器之材料製成的刀具(圓形鈍頭的刀具除外),而該刀具的刀刃長度不等
由支點開始量度的刀刃長度超過6 厘米的剪刀
有尖點或銳邊的武術器械
劍及軍刀
飛鏢
滑雪用手杖
第四類 工具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工具,包括:
橇棍
鉆及鉆頭,包括便攜式無線電鑽
附有刀刃或附有長度大於6 厘米的軸杆並能被用作武器的工具,例如:螺絲批、鑿
鋸,包括便攜式無線電鋸
噴燈
推膛式槍及打釘機(俗稱「釘槍」)
錘子
鉗子
扳手/扳鉗(俗稱「士巴拿」)
第五類 鈍頭器械
當被用作襲擊時,能造成人身嚴重受傷的物體,包括:
棒球和壘球棒
桌球及球杆
板球球拍、曲棍球球杆及長曲棍球球杆
高爾夫球杆
球棒及短棒,例如:警棍、包革金屬警棍及美式警棍
武術器械,包括:指節銅套、棍棒、短彈簧棍(cosh)、帶枷棍具、雙節棍、鑰匙短棒(kubaton)、庫巴桑(kubasaunt)
第六類 爆炸物及可燃物質和裝置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或可燃物質或裝置,包括:
彈藥
起爆管
雷管及引信
複製或仿製爆炸裝置
地雷、手榴彈及其他軍用爆炸品
煙火品,包括:煙花、派對紙花炮、玩具槍火藥帽
產生煙霧的充氣罐或套筒
黃炸藥、火藥及塑性爆炸物
香港國際機場實施的手提行李規定: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100毫升的容器,就算未裝滿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亦不會接納。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100毫升的容器,就算未裝滿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亦不會接納
所有盛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均應儲存於一個容量不超過一公升、並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而且要確保塑膠袋完全封妥。
所有盛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均應儲存於一個容量不超過一公升、並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而且要確保塑膠袋完全封妥
行經安檢站時,裝有容器的塑膠袋應與隨身行李分開擺放,以便進行檢查。每名旅客只可攜帶一個裝有容器的塑膠袋。
行經安檢站時,裝有容器的塑膠袋應與隨身行李分開擺放,以便進行檢查
所有藥物、嬰兒奶粉/食品及特別飲食所需之物品,經查證後可獲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