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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恤 安 置 是 一 項 房 屋 援 助 計 劃
-為 有 迫 切 房 屋 需 要提 供 房 屋 援 助
五 項 基 本 條 件 :
1.迫 切 需 要 一 個 長 久 居 所;
2.面 臨 特 殊 困 難 、 身 體 或 健 康 問 題 , 而 透 過 體 恤 安 置 可 以 解 決 他 們 的 問 題 或 改 善 他 們 的 困 境 ,例 如 : (a) 透 過 體 恤 安 置 以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康 復 並 重 投 社 會 ;(b) 體 恤 安 置 可 讓 經 歷 創 傷 或 變 故 的 家 庭 得 以 重 整 家 園 , 再 獲 新 生;
3.在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 必 須 在 香 港 住 滿 七 年 並 仍 在 香 港 居 住 。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 ( i ) 不 論 在 何 處 出 生 ,只 要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居 港 滿 七 年;或 (ii) 在 港 出 生 並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一 律 視 作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4.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 必 須 通 過 全 面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及 符 合 住 宅 業 權 審 查 的 規 定 ;5.有 能 力 支 付 租 金( 包 括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之 租 金 津 貼 )。除 上 述 基 本 條 件 外, 負 責 甄 別 的 社 工 會 深 入 了 解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背 景 、 經 濟 狀 況 等 , 以 及 審 核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及 文 件, 決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