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保險理賠之法?

2013-08-16 7:46 pm
友人之子因有精神分裂之病.因病發跳樓自殺.卻由檢方以自殺結案.
結果勞保有賠,但壽險不賠.請問是否有解決之法?懇請告知.感恩

回答 (10)

2013-08-16 7:59 pm
✔ 最佳答案
hi,發問者您好:

保險法為處理保險相關事務的專門法律,保單條款不能違反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109條: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所以保單條款都會依據保險法109條的要求,如果自殺也可以賠的話,都會註明要契約生效兩年以後的自殺,才理賠。

假如是在保單簽訂的兩年內就自殺了,不必去爭了,不會賠的。

假如已經簽訂兩年以上了,請保險公司依條款約定賠錢。

2013-08-18 09:12:25 補充:
好久不見啦,TONY來回答一下吧,換冒煙來意見欄。
參考: 保險法
2013-08-25 10:49 am
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保險近年來不管是生病、意外事故、癌症住院的人數都有增加的趨勢,而對於一般人來說如果發生意外,卻是無法承受龐大的醫療費用,所以保險幾乎是平民老百姓必要的保障,前幾個月我阿姨的兒子,剛要考上博士卻因為一場車禍,臨毀了他的一生,因此全家人必須輪流照顧他,然而住院的費用也成了他們最大的負擔,因此我建議我阿姨要不要考慮看看友邦人壽 黃金雙保專案,因為友邦人壽 黃金雙保專案不論是生病、意外、癌症手術住院都有理賠,且一次擁有六大醫療與意外保證,算是相當完整的保障,我阿姨更清楚了這個專案,也讓他知道保險的重要性嚕!如果你也有同樣的困擾或需求,歡迎填寫資料,會有專員為您諮詢喔!【貼心小語:友邦人壽 黃金雙保,醫療險+意外險,每天不到25元,住院給付每天最高8000元】 想更進一步了解 : (***進入****預約服務資訊,會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下是友邦人壽的詳細介紹︰在台灣,友邦人壽提供多元的壽險商品及服務,涵蓋退休計劃、壽險、意外及醫療保險,以滿足客戶在保障、儲蓄投資、醫療和意外的保險需要。友邦人壽以創新的理念,致力於專業的業務服務團隊,並以成功的直效行銷業務模式、電話行銷和銀行保險,提供客戶所需的便利保險服務。結合友邦保險集團豐沛的資源與在地經驗,友邦人壽積極擴大在台灣的營運發展,深耕本地市場,以優質的保險商品及服務,成為客戶一生信賴的保險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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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8 5:15 am
冒煙兄:
若兩年以內或許可以考慮用目的性限縮的法理,來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請參考!tony
是否因有精神分裂之病,當初買保險,沒有誠實告知??
2013-08-17 11:30 am

1.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3.如果他們都愛理不理的直接找媒體爆出來.
2013-08-16 11:12 pm
如有以下狀況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

1、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013-08-16 9:43 pm
樓上該獎都講了,唯獨漏掉一個重點:

保險公司憑什麼不賠?只要投保滿2年,自殺照理是會賠的

但是有精神病的部份是否投保時告知?

勞保不論何原因,死亡一定賠,培多與少而已,可是在商言商的保險公司,難道不知道跳樓不是自殺就是他殺,只要分辨賠多與少,但一旦不賠,想必是有發現疾病史,回去看保單是否有告知,如有告知,則保險公司要賠的比例大增,提告要贏是肯定的,但無告知下,只能祈求保險公司查不到病史
2013-08-16 8:14 pm
壽險只要買超過兩年以上,不論是否自殺都得賠。
2013-08-16 8:04 pm
15足歲買壽險超過2年以上不管任何死亡都會賠.

2013-08-16 14:57:32 補充:
1.但是有精神病的部份是否投保時告知?
回答.沒有告知壽險投保超過2年以上也都會賠.
2013-08-16 7:55 pm
壽險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013-08-16 11:55:44 補充:
如果都沒符合 就去客訴吧~~

收錄日期: 2021-04-11 20:02: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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